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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秦兵说法: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

  秦兵: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 (2011-08-15 13:47:43)

标签: 杂谈 婚姻法 司法解释 加名税 夫妻加名


分类: 律师

      世界婚姻法的立法趋势是保护儿童、保护妇女、保护婚姻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此潮流背道而驰,没有体现保护妇女的基本立法精神,无视中国社会的厍及现实情况,根本不考虑女性在家庭中的重要贡献,利用家务报酬核算无法定量化的现实,把婚姻关系解构为赤裸裸债权债务关系,漠视女性的基本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妇女权益,本人制作了一张财产分配表格,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利。《秦兵家庭婚姻财产分配表20110824版》   http://www.g204.com/?action-viewnews-itemid-366

    在凤凰网有个视频, http://v.ifeng.com/news/opinion/201108/474ecb5a-ce44-4a97-807a-55728f8c8d06.shtml



20110122 秦兵说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批评意见稿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见一条批一条 (2011-01-22 08:50:53)

标签: 杂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新拆迁条例

分类: 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秦兵评:虽然中国房价高涨,虽然对于政府是否有权对不动产进行征收立法仍然民间滔滔,虽然中国还有几千万人正在为买不到回家的车票而发愁,虽然钱云会案件还没有一个清析的结果,但是不妨碍中国形象片在纽约大街上播放,不妨碍董事长一口气购买了200架波音飞机,更不妨碍总经理签署新条例!

我在想,总经理在签字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法规有没有不妥的地方?能否解决现有的问题?是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有没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是不是再征询一下专家的建议?能否在两会上听听代表委员们的建议?

要知道这一个条例生效,涉及到亿万家庭的终生财富,它对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过汶川大难,总经理已经目睹了地震给人民造成的灾难,可能多次流泪,为什么不能再慎重一下,再等几个月呢?

我原来想,最有可能颁布的时候是两会后,五一前,此时民意也反映的差不多了,没有想到这么快。中国有个规律,凡是于民有利的,无不讨论十年八载的,象《物权法》;凡是有民有害的,一般是马上出台,象北京限车。正所谓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让大家反应不过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秦兵评:公共利益是不是一定高于个人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公共利益让位于少数人的利益?为什么在拆迁的问题上,一定要把公共利益放在前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项目开始说是公共利益,等项目真正开始建设了,最后都成了别墅或者商业写字楼,难道这也算公共利益? 所以,我认为公共利益不是征收的唯一条件,还应当有“紧急”之条件,这就是说,只有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更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才有可能对少数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而且还需要确保最终的征收结果用于公共利益。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24年11月30日星期六

无孔不入的违法

  

如果仔细琢磨一下,身边违法的事情还真不少!

这些违法行为有不少是法人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正像癌症一样毒害着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信心。警惕啊,为了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女!

 

无孔不入的违法

作者:理性革命者

 

200612日中午,北京市颐慧佳园近百户业主聚集在新建小区的收房处,旁边停着3辆警车,站着十几个全副戒备的警察。

“谁报的警?”警察高声问聚集的人群。

没有人回答。

因为没有人回答,警察显得有些恼火,有警察甚至声称这是要负“报假警”的责任的。

还是没有人回答。

不过,还没有等警察回味过来报警者的问题时,近百户业主已经七嘴八舌地跟警察聊起了这次事件的过程和原因。

 

第一个违法行为

 

原来,刚才一些业主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争吵起来,本来傲慢地坐在桌子后面的工作人员突然见站了起来,接着是甩杯子的声音、叫骂声和劝架声。可能有人以为是打起了群架,就报了警。

不过,警察来了以后才发现,没有人愿意承认自己打架或被打,也没有找到报警者,这就成了无头案。

但是,警察似乎也没有白来这一趟,在诸多业主的一再要求下,警察也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与业主的纠纷,以免事态发展为群体性事件。

在业主们和警察的坚持下,开发商工作人员终于请来了他们的几个高层领导,其中一个是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女。接着,业主们选出5位代表,与开发商的几个高层开始了谈判。

双方争执的内容是:

业主认为,开发商代收“两金”(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违法,业主不愿意交给开发商,而是交给国家指定的部门或银行账户。开发商则认为,业主必须先向其缴纳“两金”,才能入住。

这里,就涉及到第一个法律问题:业主和开发商,到底哪个违法了?

我的分析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如此以来,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法,因为开发商并没有税务机关的委托证明,却来向业主收取一种税:契税。当业主要求开发商出示证明时,开发商予以拒绝。

开发商的理由是:与业主签署的《三方收押协议》(甲方:业主,乙方:贷款银行,丙方:开发商)上说,业主须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证,代办产权证须缴纳契税,所以要向业主提前收契税。

其实,这是开发商的一个障眼法:必须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证,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把契税交给开发商,这是两件事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开发商将要承担以下后果: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已经有现成的案例。前不久,北京青年报报道:某开发商委托一个代理机构(后来证明是一个与开发商有不正当关系的皮包公司)代办业主的产权证,并违法向业主收取了“两金”,结果这个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卷款私逃,损失以千万元计!

这次,颐慧佳园一开始也叫来一个代理机构代收“两金”,不能刷卡或银行转账,要求直接收现金,还不开具合法的发票,只开收据。如上所述,这种行为不仅已经违法,而且还存在着重蹈上述案件覆辙的隐患。

后来被业主们提出异议后,开发商又改为自己收了,还是要求现金,还是不给发票,还是只给收据!

有业主当面质问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那位女士):开发商要求业主向其缴纳“两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时,该女士也回答不上来。后来,她被逼问得实在无法回答时,就声称自己只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于是,有业主愤怒地喊:“不能代表公司,还在这里干吗,浪费我们的时间!”也有业主大骂:“滚开!”

在业主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几近大打出手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的律师始终没有露过面,开发商也始终未能就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过任何解释,也始终未能找到法律依据反驳业主对其非法行为的指控!

 

第二个违法行为

 

当开发商开始不回答业主的任何问题、负责人不理会业主的任何沟通要求时,这就是它耍赖的开始了。

业主们一看,这也不是个办法,而且,警察已经说了,他们也不管这事!还有警察说,他们只管刑事案件,不管民事!

那么,警察的行为是否是合法的呢?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警察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按照《行政许可法》,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有义务制止一切力所能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这种违法行为已经近在眼前、证据确凿。如果警察不作为,就算是渎职了。而且,110出警,并非全因为刑事理由,民事纠纷也可以作为出警理由。在一些城市(包括北京),110还是城市应急管理系统中的一部分,如果出现了其他危害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情,110也是责无旁贷的。

同时,这次出警的警察在执勤过程中,一再气势汹汹地要查找报警人,俨然一副小题大做、转移矛盾态势,让人不得不怀疑他们是否有立场问题。

不知道那位说“报假警”的警察是否想过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人报警,等事态演变为流血事件后,才算“真报警”吗?到底哪种情况更好一些呢?

而且,看到发生严重事件时,每个公民都有报警的权利和义务啊,警察能随便就否认了公民的这项权利和义务吗?而且,你现在一来就这么气势汹汹地找报警人,是什么意思?难道是报警人给你找来了麻烦,让你没有过好元旦?!

这就难怪报警人突然就消失了。他是在做一项也许本来与自己都没有关系的事情,现在,他有义务接受警察这气势汹汹的态度吗?

而且,既然你出警了,既然你也看到了有人在违法,甚至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非法大量使用现金),你为什么不予以制止?!

也许会有警察说,我们不懂他们是否违法。

那么,我要问一句:那么,你凭什么做执法者?!连不少业主都知道的法律知识,你为什么不知道呢?而且,既然业主都已经告诉你违反了哪条法律,你为什么还不行动呢?

警察不管这些,他们的素质可能也无法管理这些,业主们终于明白了:警察是没有用的,开发商是不让步的。于是,他们群情激动下,决定去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信访。

 

第三个违法行为

 

海淀区信访办的值班者也是个法盲,他听了业主们的控诉后,居然说:“开发商是有权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

作为我国教育程度最发达的一个区(地级)的信访办工作人员(好歹也是国家公务员),此人居然不懂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业主们自然会对他进行一番普法教育了,等他明白过来、或者是无法反驳业主时,才决定请领导出来解决问题。值班领导说,他也不清楚法律方面的细节,就叫来海淀区建委的一个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还算专业,听了业主们的控诉后立刻就说:“向开发商缴纳‘两金’不能成为入住的前提条件。”

同时,他说:现在缴纳契税是由专门机构的,很简单,时间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别人代办,自己就可以缴纳。而且,20057月,北京市建委出了一个691文件(地方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开发商向业主出具两联的统一缴费证明,业主拿着证明到光大银行交款即可,根本不需要开发商代收。

那么,开发商代收这些资金是何用意?

有业主替开发商算过一笔账:如果每个业主都乖乖就范的话,开发商仅从业主这里挪用的“两金”总计就达两千万元。第一,这两千万元全是现金;第二,这两千万元肯定不会马上存入国家规定的契税账户和公共维修基金账户。那么,这两千万元可能为开发商带来哪些好处呢?

假如您私人有两千万元存在银行里,一年仅活期利息收入就近80万元。开发商亦如此!

而且,开发商还可以拿这笔钱去投资股票、基金、保险、黄金等,要么取得大笔收益自己私吞,要么因为投资不善而给业主办理产权证带来麻烦,甚至无法办理。

为什么开发商有机会和时间挪用这笔钱呢?

有机会,是因为业主交的都是现金,开发商就有可能将现金转入自己的非法小金库,甚至私人账户!

有时间,是因为业主要办产权证还得到18个月以后,那时候,开发商再将业主缴纳的钱交给国家不迟。这段时间就是开发商投机的机会!即使开发商不投机,只存在银行里,也是120万元以上的利息啊,比它多卖1个小户型单元赚的利润还多!

还有一些潜在风险: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大企业,资本重组、股权变化、甚至因为经营风险而倒闭,都是有可能的,如果这种可能发生在这18个月,那些交了“两金”的业主恐怕哭都来不及了!那时候,国家找的还是业主,并非开发商,而开发商为缴费业主开具的惟一证明仅仅是两张收据,还有可能被钻法律空子的开发商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因为开发商很傲慢,不仅拒绝解释,也拒绝进行有效沟通,所以,还不清楚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是因为法盲原因呢,还是因为开发商知法犯法?

我也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也经历了业主维权的整个过程,曾为此咨询过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简述如下:

一位于姓律师称: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法,北京曾经业主因开发商同样的违法行为而胜诉的案例,高院并为此做过一个司法解释。

还有一位孟姓律师称:开发商不能以向其缴纳“两金”为入住的前提。

还有一位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的王姓朋友称:如果以上述案由起诉开发商,100%胜诉。如果使用简易程序,最多3个月就能有一审结果。北京市最快的同类案例是1个半月。

这些都是好消息,不过,好消息同时伴随着坏消息。

一位法制日报的资深记者朋友告诉我:目前非法收取“两金”的开发商很多,几乎成了一种违法习惯!再加上我国一直遵循“民不举,官不告”的法律原则,很多业主因为畏惧开发商的权势而不愿意打官司,这就延续了开发商违法行为的滋生土壤。

还是那位司法局的朋友也无奈地说:我虽然也有律师资格,但我不打官司,因为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在现实中往往受到各种行政势力的影响,判决也就很容易被行政机关所左右,有时候很难做到公平原则。甚至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都能判出完全相反的结果――肯定有一个法官是睁眼说瞎话嘛。所以我选择仲裁,仲裁员一般都是兼职的法律工作者,因为其人事任免权不受行政等其他势力所左右,所以更容易维护其清誉和法律尊严。

连一个律师都这么说,你可想而知老百姓的心态了。

就在颐慧佳园业主们群情激动地要告开发商时,也有业主在打退堂鼓,甚至有闹得最激进的年轻人。他们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怕时间成本高,二是担心告不赢。

开发商很可能已经分析过业主们的心态了,所以它的流氓手段也很简单:就是拖着大家,拖得有些人等不起了,就会就范。如果只有几个人跟它打官司,即使输了,它的赔偿成本也不高,所以它才敢于拖、敢于明目张胆地违法。

我是最坚定的法律解决者,我发誓:即使只有我一个人告,也要把开发商告倒。即使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要告倒开发商。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我不能成为正在腐蚀我们社会的违法毒瘤的妥协者和支持者!不能成为腐蚀我们建立法制社会的信心的癌症细胞!

 

现在,开发商已经在耍流氓,求它、骂它都是没有用的,它们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败诉”就是它们的“棺材”!如果我们随时都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那么,知法犯法的流氓就会越来越少,为了我们的子女和未来,我们都应该跟违法者干到底!

即使我们今天享受不了法律的庇护,因为我们今天的努力,我们的子女明天也能享受到法律的庇护。


写于2006-1-3

20030822秦兵:拆迁案件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教程

  

拆迁案件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教程20030822


一、 理想状态:

二、 证据保留:

1、 尚未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承租证、私房承租证、各种缴费的票据、室内环境照片、环境录像;

2、 已经拆迁:邻居证言;

3、 正在拆迁: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的拆迁现状。

三、 法律学习:1宪法、2民法通则、3土地管理法、4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5民事诉讼法、6人大代表法、7选举法、8城市房地产法、9证据规则

四、 环境分析:

1、 开发商:其目的在于尽快完成七通一平,然后开始商业性建设施工,

2、 政府:已经收取开发商部分土地出让金,要急于收到今后的土地出让金,所以要尽快完成开发商交给的任务

3、 拆迁公司:已经收取的开发商给的拆迁费用,所以要尽快完成任务,然后对接下一个活,但是有时开发商付了部分钱的时候,他们会拖着不做事的,他们也需要人民的协助,才能提高。

4、 邻居:大部分邻居主要就是想得到一部分补偿金,可以分成三类,一部分只要得到一点就想搬走,这部分属于最容易动摇的人,不可能从其中得到任何支持;一部分是经过动员发动后能够坚持下来的,这些人占绝大多数;还是一些是主要力量,他们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敢于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最可以依靠的力量。

5、 法院:法院的收支全由政府来报销,所以法院一般情况下均会支付政府的决定(来支持也没有办法,法官不会为你家的房子而失业的),但是如果有政治的理由,法院有可能会以拖延的形式来帮助你,此时一定要支持法院的工作。

五、 司法环境:

1、 宪法:说私人财产受到保护;

2、 土地法与房地产管理法:说公民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3、 合同法:说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强加于人;

4、 民事诉讼法:说各方有争议,应当先诉讼后执行;

5、 拆迁条例:说可以强制拆迁,可以剥夺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经过诉讼直接执行

6、 结论:拆迁条例有很多不符合法律(条例只是一个法规)规定的地方,人民群众做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有权抵制不符合法律的东西,真正体现主人翁地位。

六、 人大代表:

1、 定位:我国一切权利归人民,谁是人民呢?简单的说,监狱里面的大部分不是人民,监狱外面的全是人民,所以你我都是人民。我们居住的地方应当由我们来管理,全国人民都去管理自己的房屋,就实现了人民国家人民管的伟大理想。

2、 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权利的代表,我们自己通过管理具体的房屋来管理国家,人大代表则通过立法来管理国家,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将自己房屋的情况表达出来。

七、 其他:


写于200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