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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星期日

20050330集体维权教程的大纲

  

集体维权教程的大纲

集体维权的寓言

 

这是一个权利集体缺失的年代,也是一个权利觉醒的年代,集体维权是民主进程中的必然,而且这必然会让整个社会出现改变。

一、 为什么维权?

1、 什么是维权

(1) 维什么“权”

(2) 谁来维权。

(3) 维权的目的?

2、 怎样维权

(1) 我们用什么维权?

(2) 维权中的问题;

二、 为什么集体维权

1、 集体维权是什么?

(1) 为什么要集体维权?

(2) 集体维权的目的是什么?

(3) 集体维权的困境;

2、 房地产的集体维权

(1) 房地产的侵权行为

(2) 房地产市场中的维权成本

(3) 房地产市场中集体维权的必然

三、 房地产集体维权的形式

1、 集体购房

(1) 购房中的集体行为

(2) 购房中的侵权行为

(3) 其他

2、 集体收房

(1) 收房中的集体行为

(2) 收房中的侵权行为

(3) 救济的选择

3、 集体诉讼

(1) 进行诉讼的目的;

4、 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 集体行为

1、 集体行为的概念

(1) 什么是集体行为

(2) 集体行为的特点

2、 集体行为的核心

(1) 如何组织起来

(2) 组织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

五、 关于集体维权的反思

1、 维权的人的反思

(1) 我们要理性维权

(2) 我们要依法维权

2、 侵权人的反思

(1) 侵权的成本

(2) 侵权的后果

(3) 如何解决

3、 政府的反思

(1) 现实中的政府部门的态度

(2) 如何对待集体维权

(3) 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4、 司法机关的反思

(1) 如何看待集体维权

(2) 如何提供集体维权的渠道

5、 社会的反思

(1) 诚信的重要

(2) 集体的走向

 


写于2005-3-30

20091215 秦兵说房:集体收房的路线、方针、策略和技术

  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 (2009-12-15 16:26:19)

标签: 房产


今天有三名消费者拿着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我,说现在已经要收房了,但是开发商委托了一家物业公司,要求消费者在入住前办理如下手续:交百分之二的专项维修基金、交百分之一点五的契税、一万元装修押金、一年物业管理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公约及房屋质量验收备忘录。


    大家通过网络组织了六十多名业主,准备集体收房,目前对收房过程中的问题有如下不满之处:

一、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先由房管局小区办管理,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给业委会,如果物业公司收取后拒不移交怎么办?


二、契税应当由税务局收取,目前没有看到税务局要求物来公司代收代缴的书面文件,如果物来公司不转交此部分税金而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


三、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既没有退还时间也没有不退还时的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公平。


四、物业管理费只有价格没有标准,大家不知道物业公司今后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也不知道不提供服务时业主如何保护权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只有付费的义务,没有监督的权利,而且当业主不付费时每天要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他们东侧的一个小区因为业主室内温度达不到十度而拒交物业三千元服务费一年,竞被法院判赔物业费用、违约金、利息、物业公司律师费共计九千元;如此荷刻的条件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显然对将对产生巨大伤害。


五、业主公约同样只规定业主的付费义务,不保护业主的权利,即使有一些权利保护性的条款,也主要设定的比较模糊,例如反映情况要通过业委会、对质量不满意要先申请鉴定等,不仅不具备操作性,而且那些看似保护业主权利的条款实际上从程序上剥夺了业主的权利。


六、物业公司的态度是上述条款没有任何可以商量的余地,交钱签字后才能拿到钥匙,否则不但不给钥匙,而且也不许看房,同时业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与业主共同分析了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中设有交房条款,内容为:“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日期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200*年10月1日后房屋即归买受人所有,无论如何均由买受人承担全部房屋的风险与责任”。


    经过与业主代表及其法律顾问共同讨论,同时邀请了部分专家,大家得出如下结论:


一、入住时间: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10月1日以后房屋已经归业主所有,大家可以在此日期后直接入住。


二、费用交付:因为没有见到小区办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的通知,所以不必支付专项维修基金;因为没有见到税务局的委托收税通知,所以不必交付契税;因为没有见到物业服务标准,且无法就物业服务合同达成协议,所以不必交付物业服务费用。


三、合同签字:因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公约不但没有经过协商,而且无法保障其自身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四、直接入住: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入住手续,而且业主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房款,故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补充合同的约定,在10月1日后行使房屋所有权,而且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需要签订任何协议。


五、入住安全:考虑到物业公司的态度,如果不答应其条件而直接入住,将会引发暴力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性,大家一致认为在入住的当日应当先书面通知开发商与当地派出所,以保证出师有名。


六、人员分类:在六十多名业主中,有部分消极业主不愿意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建议此部分业主将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先行入住,同时严格履行有关物业的通知与要求,由他们承担物业公司的先期启动费用,违约与侵权事项日后再通过集资的方式以诉讼形式解决。


七、集体行动:部分不愿意交付违法费用的主动业主将每户集资五百元,共同聘请锁匠在10月1日后更换门锁,也有部分业主准备更换房门;为保证更换效果,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在消极业主入住后再行动,因为此时房屋已经投入使用,水、电、暖等资源无法单独停止供应。


八、行动保障:考虑到此次行动可能发生侵害行为,全体准备参加直接入住的业主,在取得家人理解与支持后,由维权小组的发起人共同到美国友邦公司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同时与周六周日进行为期两天的野外生存训练,以加强陌生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强健体魄训练勇气,学会共同合作。


九、准备工作:为减少与物业公司的对抗,业主维权小组根据统战原则,将派专人负责与经办人员特别是保安队长进行协商,采用耐心说服、许诺、交朋友与物质补偿等综合方法,减少双方正面冲突,最后实现和平交接。



    上述项目的操作目前正在准备施实中,可能未必如愿,但是大家认为与其直接投降,不如试一试,如果成功将每户可以减少三万多元的支出;此事如有新进展,我们向继续向各方面进行报道。


   注意:此操作流程存有风险,各位看官要根据自己的健康情况与心理素质综合考虑,不要盲目照搬照抄;要认真学习党与政府的有关政策与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各项组织工作的重要性,一切行动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切不可打无准备之仗。 


20090917 秦兵观点:集团诉讼的效果远胜于信访

 集团诉讼远胜于信访 (2009-09-17 09:27:25)

标签: 法律 房产 集团诉讼 信访 业主 杂谈


2003年,天津市和平区一个小区面临拆迁。开发商承诺给每户业主平均补偿15万元,但是,要在同地段购买一套相同的房子,需要18万元。当时这个小区里分成了三批业主:

 

第一批业主积极按照拆迁公司颁布的价格领取了赔偿款,走人了;

第二批业主是通过上访去维护权益;

第三批业主是到北京聘请律师,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年半以后,房价大幅上涨,领拆迁款走人的第一批业主,已经无法买到原房屋面积一半的房屋了,他们后悔不迭。但是此时再去诉讼要求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机构已经不再受理。

 

第二批通过信访,想维权的业主,最后因为每个人都想打别人的便车,开始去的时候人还比较多,最后就剩下3、5个人,信访之路不了了之。

 

第三批共同批请律师的业主,因为及早找到了律师,提前固定了证据,在时效结束前进入了诉讼程序,而且因为大家共同支付了律师费,谁都不得不参与全部维权过程。这种无法放弃的参与导致整个维权得以持续。他们都通过种种方式,与开发商和政府进行了和谐的磋商,达成了满意的结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做到了业主、开发商、政府三满意的结果。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分析,为什么不同的方法导致了不同的结果?不同的方法决定了前进的方向,方向正确了,即便不是很努力,结果也不会很差。方向的错误是人生最大的错误,方向错误了,越努力死得越快。


2024年11月30日星期六

无孔不入的违法

  

如果仔细琢磨一下,身边违法的事情还真不少!

这些违法行为有不少是法人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正像癌症一样毒害着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信心。警惕啊,为了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女!

 

无孔不入的违法

作者:理性革命者

 

200612日中午,北京市颐慧佳园近百户业主聚集在新建小区的收房处,旁边停着3辆警车,站着十几个全副戒备的警察。

“谁报的警?”警察高声问聚集的人群。

没有人回答。

因为没有人回答,警察显得有些恼火,有警察甚至声称这是要负“报假警”的责任的。

还是没有人回答。

不过,还没有等警察回味过来报警者的问题时,近百户业主已经七嘴八舌地跟警察聊起了这次事件的过程和原因。

 

第一个违法行为

 

原来,刚才一些业主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争吵起来,本来傲慢地坐在桌子后面的工作人员突然见站了起来,接着是甩杯子的声音、叫骂声和劝架声。可能有人以为是打起了群架,就报了警。

不过,警察来了以后才发现,没有人愿意承认自己打架或被打,也没有找到报警者,这就成了无头案。

但是,警察似乎也没有白来这一趟,在诸多业主的一再要求下,警察也要求开发商妥善解决与业主的纠纷,以免事态发展为群体性事件。

在业主们和警察的坚持下,开发商工作人员终于请来了他们的几个高层领导,其中一个是开发商(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女。接着,业主们选出5位代表,与开发商的几个高层开始了谈判。

双方争执的内容是:

业主认为,开发商代收“两金”(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违法,业主不愿意交给开发商,而是交给国家指定的部门或银行账户。开发商则认为,业主必须先向其缴纳“两金”,才能入住。

这里,就涉及到第一个法律问题:业主和开发商,到底哪个违法了?

我的分析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如此以来,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法,因为开发商并没有税务机关的委托证明,却来向业主收取一种税:契税。当业主要求开发商出示证明时,开发商予以拒绝。

开发商的理由是:与业主签署的《三方收押协议》(甲方:业主,乙方:贷款银行,丙方:开发商)上说,业主须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证,代办产权证须缴纳契税,所以要向业主提前收契税。

其实,这是开发商的一个障眼法:必须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证,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把契税交给开发商,这是两件事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开发商将要承担以下后果: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到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已经有现成的案例。前不久,北京青年报报道:某开发商委托一个代理机构(后来证明是一个与开发商有不正当关系的皮包公司)代办业主的产权证,并违法向业主收取了“两金”,结果这个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卷款私逃,损失以千万元计!

这次,颐慧佳园一开始也叫来一个代理机构代收“两金”,不能刷卡或银行转账,要求直接收现金,还不开具合法的发票,只开收据。如上所述,这种行为不仅已经违法,而且还存在着重蹈上述案件覆辙的隐患。

后来被业主们提出异议后,开发商又改为自己收了,还是要求现金,还是不给发票,还是只给收据!

有业主当面质问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那位女士):开发商要求业主向其缴纳“两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时,该女士也回答不上来。后来,她被逼问得实在无法回答时,就声称自己只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于是,有业主愤怒地喊:“不能代表公司,还在这里干吗,浪费我们的时间!”也有业主大骂:“滚开!”

在业主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几近大打出手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的律师始终没有露过面,开发商也始终未能就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过任何解释,也始终未能找到法律依据反驳业主对其非法行为的指控!

 

第二个违法行为

 

当开发商开始不回答业主的任何问题、负责人不理会业主的任何沟通要求时,这就是它耍赖的开始了。

业主们一看,这也不是个办法,而且,警察已经说了,他们也不管这事!还有警察说,他们只管刑事案件,不管民事!

那么,警察的行为是否是合法的呢?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警察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按照《行政许可法》,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有义务制止一切力所能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这种违法行为已经近在眼前、证据确凿。如果警察不作为,就算是渎职了。而且,110出警,并非全因为刑事理由,民事纠纷也可以作为出警理由。在一些城市(包括北京),110还是城市应急管理系统中的一部分,如果出现了其他危害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情,110也是责无旁贷的。

同时,这次出警的警察在执勤过程中,一再气势汹汹地要查找报警人,俨然一副小题大做、转移矛盾态势,让人不得不怀疑他们是否有立场问题。

不知道那位说“报假警”的警察是否想过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人报警,等事态演变为流血事件后,才算“真报警”吗?到底哪种情况更好一些呢?

而且,看到发生严重事件时,每个公民都有报警的权利和义务啊,警察能随便就否认了公民的这项权利和义务吗?而且,你现在一来就这么气势汹汹地找报警人,是什么意思?难道是报警人给你找来了麻烦,让你没有过好元旦?!

这就难怪报警人突然就消失了。他是在做一项也许本来与自己都没有关系的事情,现在,他有义务接受警察这气势汹汹的态度吗?

而且,既然你出警了,既然你也看到了有人在违法,甚至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非法大量使用现金),你为什么不予以制止?!

也许会有警察说,我们不懂他们是否违法。

那么,我要问一句:那么,你凭什么做执法者?!连不少业主都知道的法律知识,你为什么不知道呢?而且,既然业主都已经告诉你违反了哪条法律,你为什么还不行动呢?

警察不管这些,他们的素质可能也无法管理这些,业主们终于明白了:警察是没有用的,开发商是不让步的。于是,他们群情激动下,决定去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信访。

 

第三个违法行为

 

海淀区信访办的值班者也是个法盲,他听了业主们的控诉后,居然说:“开发商是有权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

作为我国教育程度最发达的一个区(地级)的信访办工作人员(好歹也是国家公务员),此人居然不懂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

业主们自然会对他进行一番普法教育了,等他明白过来、或者是无法反驳业主时,才决定请领导出来解决问题。值班领导说,他也不清楚法律方面的细节,就叫来海淀区建委的一个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还算专业,听了业主们的控诉后立刻就说:“向开发商缴纳‘两金’不能成为入住的前提条件。”

同时,他说:现在缴纳契税是由专门机构的,很简单,时间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别人代办,自己就可以缴纳。而且,20057月,北京市建委出了一个691文件(地方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法:开发商向业主出具两联的统一缴费证明,业主拿着证明到光大银行交款即可,根本不需要开发商代收。

那么,开发商代收这些资金是何用意?

有业主替开发商算过一笔账:如果每个业主都乖乖就范的话,开发商仅从业主这里挪用的“两金”总计就达两千万元。第一,这两千万元全是现金;第二,这两千万元肯定不会马上存入国家规定的契税账户和公共维修基金账户。那么,这两千万元可能为开发商带来哪些好处呢?

假如您私人有两千万元存在银行里,一年仅活期利息收入就近80万元。开发商亦如此!

而且,开发商还可以拿这笔钱去投资股票、基金、保险、黄金等,要么取得大笔收益自己私吞,要么因为投资不善而给业主办理产权证带来麻烦,甚至无法办理。

为什么开发商有机会和时间挪用这笔钱呢?

有机会,是因为业主交的都是现金,开发商就有可能将现金转入自己的非法小金库,甚至私人账户!

有时间,是因为业主要办产权证还得到18个月以后,那时候,开发商再将业主缴纳的钱交给国家不迟。这段时间就是开发商投机的机会!即使开发商不投机,只存在银行里,也是120万元以上的利息啊,比它多卖1个小户型单元赚的利润还多!

还有一些潜在风险:北京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大企业,资本重组、股权变化、甚至因为经营风险而倒闭,都是有可能的,如果这种可能发生在这18个月,那些交了“两金”的业主恐怕哭都来不及了!那时候,国家找的还是业主,并非开发商,而开发商为缴费业主开具的惟一证明仅仅是两张收据,还有可能被钻法律空子的开发商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目前,因为开发商很傲慢,不仅拒绝解释,也拒绝进行有效沟通,所以,还不清楚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是因为法盲原因呢,还是因为开发商知法犯法?

我也是该小区的一名业主,也经历了业主维权的整个过程,曾为此咨询过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简述如下:

一位于姓律师称: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法,北京曾经业主因开发商同样的违法行为而胜诉的案例,高院并为此做过一个司法解释。

还有一位孟姓律师称:开发商不能以向其缴纳“两金”为入住的前提。

还有一位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的王姓朋友称:如果以上述案由起诉开发商,100%胜诉。如果使用简易程序,最多3个月就能有一审结果。北京市最快的同类案例是1个半月。

这些都是好消息,不过,好消息同时伴随着坏消息。

一位法制日报的资深记者朋友告诉我:目前非法收取“两金”的开发商很多,几乎成了一种违法习惯!再加上我国一直遵循“民不举,官不告”的法律原则,很多业主因为畏惧开发商的权势而不愿意打官司,这就延续了开发商违法行为的滋生土壤。

还是那位司法局的朋友也无奈地说:我虽然也有律师资格,但我不打官司,因为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在现实中往往受到各种行政势力的影响,判决也就很容易被行政机关所左右,有时候很难做到公平原则。甚至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都能判出完全相反的结果――肯定有一个法官是睁眼说瞎话嘛。所以我选择仲裁,仲裁员一般都是兼职的法律工作者,因为其人事任免权不受行政等其他势力所左右,所以更容易维护其清誉和法律尊严。

连一个律师都这么说,你可想而知老百姓的心态了。

就在颐慧佳园业主们群情激动地要告开发商时,也有业主在打退堂鼓,甚至有闹得最激进的年轻人。他们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怕时间成本高,二是担心告不赢。

开发商很可能已经分析过业主们的心态了,所以它的流氓手段也很简单:就是拖着大家,拖得有些人等不起了,就会就范。如果只有几个人跟它打官司,即使输了,它的赔偿成本也不高,所以它才敢于拖、敢于明目张胆地违法。

我是最坚定的法律解决者,我发誓:即使只有我一个人告,也要把开发商告倒。即使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要告倒开发商。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我不能成为正在腐蚀我们社会的违法毒瘤的妥协者和支持者!不能成为腐蚀我们建立法制社会的信心的癌症细胞!

 

现在,开发商已经在耍流氓,求它、骂它都是没有用的,它们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败诉”就是它们的“棺材”!如果我们随时都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那么,知法犯法的流氓就会越来越少,为了我们的子女和未来,我们都应该跟违法者干到底!

即使我们今天享受不了法律的庇护,因为我们今天的努力,我们的子女明天也能享受到法律的庇护。


写于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