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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星期六

农村住宅应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之用!

  农村住宅应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之用!(2011-11-11 05:48: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房屋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2011-11-10 | 作者: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20090615 补偿博弈:被拆迁人补偿20万每平方米的思考

            朝内一拆迁户补偿要价20万每平方米的思考 (2009-06-15 10:55:08)

看到这一事实,有一点很是欣慰啊!很有一点民主的味道!更加坚定了拆迁行为是真正的市场行为。

既然是真正的市场行为,我们就要拿出市场的观念和市场的手段。我认为:

一:政府参与要给与限制。政府的权力本身是具有扩张性的。面对这样重大的市场博弈行为政府会有意无意的参与其中或者直接被拆迁人利用成为了他的潜在的保护伞!在这一方面政府还需要睁大双眼啊。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的参与只能是在补偿协议的时候经过一方的申请才能参与其中。   


 二: 加强普法宣传,由于拆迁问题涉及的利益特别的具体和重大,直接涉及到被拆迁的人的根本性的切身利益。所以然应该让被拆迁人真正的感受到国家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他们的保护。真正的有理有据的进行博弈。正确的认识自己的利益所以在,然后采取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更加的明确程序性的法律依据.

     

 四:关于开发商或者是拆迁人的问题。因为他们是实实在在的商人。具有强烈的逐利性。所以对于他们的约束必然来自对利益的衡量。让他们充分的感觉到违法到成本太大。拿他的行为必然自己约束自己。

    


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

20101111 秦兵观点:为什么他们的房屋会被拆除:因为他们愿意下跪!

  为什么他们的房屋会被拆除:因为他们愿意下跪! (2010-11-11 22:19:53)

标签: 杂谈

分类: 拆迁

河北肥乡村民因房屋遭强拆集体下跪喊冤

http://i0.itc.cn/20091110/832_ff65804c_7b22_4e0e_97bd_c6b19417479b_0.jpg

 来源:长城网

2010年11月11日11:44   我来说两句(7139) 

http://imgs.focus.cn/upload/news/5964/a_59633637.jpg


  11月10日,河北肥乡县众多村民在村委会大院内长跪不起,恳求乡政府停止强拆。据村民介绍,村委会先后两次收取了每家6000元的宅基地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现在房屋刚建好,村委会即以"地证不符"为由要求拆迁村民的新房。

  11月10日13时41分,河北肥乡县大西韩乡杜汤堡村许多男女老少集体跪在杜汤堡村委会(大西韩乡政府临时办公点)大院内,村民们声泪俱下,长跪不起,恳求乡政府停止拆除他们的家园。



   一个小小的村委会竟然以为自己就是黑社会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为什么他们有胆量呢?因为他们太了解那些被他们抢劫的人了,他们知道受害人最多就是“长跪不起”而已。

   想一下,如果这些受害人敢于象电影“勇敢的心”男主角一样勇于反抗,那么黑社会怎么敢黑下去呢?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20101226 秦兵观点:企业应对开发商强拆的十大对策!

  圣经读后感:企业应对开发商强拆的十大对策 (2010-12-26 21:32:00)


因为这种文章在内容和思想高度上还没有到一定的水平,不适合在官网上发表,只能在博客上说说。



一、组织全体人员,看《让子弹飞》,可以每周二看半价票的;


二、看完电影后,看我写的《对抗性博弈中团队组织的十项原则》;


三、全体成员每人三本书,白天主要看《论科学发展观》、新闻联播后看《论和谐社会》,晚间新闻后看《论三个代表》,这一点很重要!


四、组织全体人员听重庆吴萍女士关于保护物权的讲话;


五、团队中要有退役军人,可以组织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确保一切行动在党的领导下;


六、要有人会折腾推土机,特别要有人能够与驾驶员谈上话,了解驾驶员的家庭住址和个人情况;


七、要有人能够依法挖一条壕沟,里面要依法放些物品,主要是确保推土机通行方便;


八、要有人能够依法建立一些水泥墩,上面也要依法放些物品,主要是确保推土机能够合法休息,不要让驾驶员太累;


九、提前聘请律师,把D日前72小时与后72小时要做的事情都想好,看还没有不符合三代表思想的;


十、最后还是要强调学习、学习再学习,可以看《水浒传》、《太极旗飘扬》等动作片,另外还要做好被固定24小时的准备,手里要有一本《圣经》。


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20101229 秦兵研究:温州维权领袖钱云会先生遇难现场的力学分析

 温州农村征地拆迁维权领袖钱云会先生遇难现场的力学分析方法 (2010-12-29 19:19:38)


    12月25日,浙江省温州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发生一起工程车轧死村民维权领袖、原村委会主任钱云会事件,部分村民称钱系被人扭至工程车下,然后被碾压至死;而温州警方以不能进行痕迹鉴定为由,称无法断定受害人系被谋杀。


     社会各界对事故的性质是交通事故还是谋杀在网上展开讨论,本人对整个事件的过程无法重现,但是可以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供各方进行思考,因为交通事故与谋杀有诸多不同:


    第一、车速不同。一般说来交通事故的车速较快,至少要快到当被害人发现自己可能受到伤害时已经无法躲避,且驾驶人员也无法避免撞击的速度;而谋杀则车速较慢,不仅是因为要给几名“扭送人”以脱身的机会,而且要驾驶人员要让受害人被轧,需要有一个对准并保持结果的过程。


    第二、轮胎轨迹不同。交通事故的轨迹一般是直线加突变,突变的过程是驾驶员发现异常情况后下意识反应进行方向调整所形成的;而谋杀基本上没有突变过程,因为对准目标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驾驶人员要不断的调整方向,以确保只伤及目标而不伤及他人;即使发生了突变过程,这个过程与自然交通事情的突变会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三、杀车痕迹不同。交通事情一般是突然刹车,是驾驶员的自然反映,也是人类的自然反映;而谋杀的刹车虽然也有过程,或者为了伪装也有一个突然刹车,但自然刹车与预谋刹车的过程是不一样的,前者没有思考的过程,后者则很明显,因为要考虑到完成任务。


   上述三点是比较明显的区别,因为本人没有到达现场,依习惯无法做出更加详细的分析,但是我相信现场的其他人员无论想揭示真想还是想掩盖真相都可以找到方法。

   

    还有一点就是,如何发现上述三点的不同,我想提供一点技术方法:汽车与物体的碰撞可以分为完全弹性、完全非弹性和非完全弹性三种,其遵循的仍然是能量守恒定律,计算公式为:


    温州农村征地拆迁维权领袖钱云会先生遇难现场的力学分析方法


   

    其中,u  为摩擦系数; g  为加速度, h 为人体重心高度, l 为人体与汽车的距离。


    这是一般的非完全弹性撞击的公式,如果现场有什么变化,可以就系数进行调整。


    不过,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就是轮胎痕迹、刹车距离、基本车速是完全可以计算出来,即使没有目击者,汽车左前轮自身就是最好的证据,那怕现场已经经过伪装,只要我们相信科学,它一定会让我们发现真相!


   在此向钱云会先生为保护公民权益做出的努力与牺牲表示深深的敬意,我相信正义的鲜血不会白流,历史总会发现真相并还给受难者以公正的。

 


战术手册之法律篇:被拆迁人必学十部经典法律

 战术手册之法律篇:被拆迁人必学十部经典法律 (2013-05-07 11:42:18)

标签: 拆迁 维权 集团诉讼 集团行动

分类: 拆迁

    年近五旬,屈指算来,帮助被拆迁户维权差不多有近十六年的历史了;


    现场战斗,白纸红血,已经历无数;


    被陷害的次数和得到的赔偿同比增长;


    看到很多被拆迁户都有自学法律的热情, 既感欣慰,也感到无奈;


    趁着还有写作的激情,把认为比较常用的10部法律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参考,略尽绵薄之力:


  


     第10名 城乡规划法


     凡是拆迁必然遇到规划问题,拆迁需要规划,实施强拆也常常和规划有关。


     甚至各地流行的拆违带动强拆,也和规划有关。你有规划许可证么?没有,对不起,就会说你是违章建筑,请你15天内自行拆除吧!

 

     但没有规划许可的东西多着呢?象天安门,肯定没有规划许可证,是不是也要拆呢?


     重要程度:5       实用价值:5       综合评价:5



     

     第9名 婚姻法


     很多拆迁政策都和户口有关,以至于被拆迁户常常利用婚姻关系操作户口,借以提高补偿。


     也有不少夫妻在拆迁过程中闹离婚,遇到了具体的法律纠纷。


     婚姻法虽然和拆迁表面上看关系不大,但是却常常在拆迁时被运用。


     重要程度:5        实用价值:5.5    综合评价:5



     第8名 继承法


     同婚姻法一样,继承法往往也和拆迁有关,尤其是被拆迁的房屋主人去世,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


     不了解继承法,就不知道如何化解内部矛盾,更有可能被拆迁方趁虚而入,受骗上当者不在少数。


     俗话说,先在堡垒里战斗,才能成为战斗的堡垒!


     重要程度:5.5     实用价值:6      综合评价:5.5




     第7名 合同法


     100%的拆迁背后都有行政力量参与,然而100%的拆迁协议本身确实一份普普通通的合同。


     实际上所有被拆迁户都要学习合同法,否则你把补偿谈的再高,到了具体签协议的时候上当受骗,就像中国足球欠缺“临门一脚”。


     重要程度:6      实用价值:6       综合评价:6




      第6名 物权法


      响当当的第一钉子户吴平,当年就是凭着一本物权法维权到底。


      物权法的精神价值不言而喻。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被拆迁户就少了不少精神支持。


      虽然实际上的可诉讼价值不大,但是在所有法律中,物权法的法律层级是很高的。


      实际上排名在物权法之上的法律有些还不如物权法的级别高。根据法学原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时候,以上位法为准!物权法的力量不可小觑。


      重要程度:7     实用价值:5.5    综合评价:6



      

      第5名 拆迁条例


      不管新法出台,拆迁条例的“派系”依然着集体土地的半壁江山,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评估、拆迁行政裁决、强拆依然是经典流程。


     读懂了拆迁条例,就读懂了拆迁的内涵和实质。拆迁条例本身也可以灵活运用,100个被拆迁户里面有99个想不到,拆迁条例也是可以用的。


      比如没有产权证的承租人主动提起行政裁决?



      重要程度:7.5       实用价值:7      综合评价:7




      第4名 征补条例


      替代了拆迁条例的新法,它的兄弟法规据说在2011年年底出台,时至今日还悬在“天上”。

  

      自2011年1月生效至今,虽然贵为拆迁第一大法,却少有实际运用,相反常常被各种“腾退”“危房改造”绕开,十分尴尬。


      尽管如此,征补条例的正统地位目前难以撼动,推而广之也是“大势所趋”。


      重要程度:8         实用价值:7    综合评价:7.5



      第3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几乎不需要费用。想查哪儿查哪儿。想查什么查什么。


      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最近几年秦兵律师团律师们的一大利器。绿化隔离带腾退,可以用来查是不是绿化带。


      村民自治腾退,可以查这里有没有政府的文件支持。


      进可攻,退可守,一旦结果不如人意,就是可以成为行政不作为的切入点,十分方便。


      重要程度:8        实用价值:8       综合评价:8




      第2名 行政复议法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不知道其实还可以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列为行政法律领域的两大诉讼法,在全国各地,无人知,无人晓。


      大家只知道诉讼,不知道复议,不了解这个即可拖延时间,又可以行政诉讼切入点,既可以用来改变审级,又可以触碰管辖权的实用工具。

 

       重要程度:9         实用价值:9     综合评价:9




       第1名 行政诉讼法


       和民事、刑事并列为三大诉讼法,行政庭难免在法院系统的地位十分尴尬。


       很多地区常年保持一年行政庭0立案,0结案,法官如果等不来秦兵团队的律师,就常常没活干的情况。由此也导致行政诉讼中法官对律师的到来十分欢迎。


       可以说好的工具掌握在正确的人手中,就能发挥无与伦比的力量,民事官司、谈判、钉子户、燃烧瓶在强势的拆迁方面签苍白无力,唯有行政诉讼法曲线救国,帮助了无数的被拆迁户。


       重要程度:10        实用价值:10      综合评价:10



      二战期间,使用同样的武器,狙击手平均每3发子弹消灭一个敌人,而普通战士每3000发才能消灭一个敌人,原因就在于狙击手与普通战士使用武器的方法不一样。


      每一次拆迁都是一次战斗,在中国,我们没有枪,我们有的是法律、人和坚定的意志。


      如果把法律当成武器,不同的人使用的方法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


      希望每一个正在被拆迁的当事人,都能够在学习法律的基础上掌握正确的方法,特别是不同的法律综合运用的方法与技术,以此来捍卫每一个公民的个人尊严。


      你所在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捍卫你的权利就是捍卫中国的权利,保护你的自由就是保护中国的自由!



      


注:

  1、文中所述法律未必只是一部法律,可能是诸多法律法规之汇编;

  2、感谢徐斌律师对此文的重大贡献!


20110122 秦兵说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批评意见稿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见一条批一条 (2011-01-22 08:50:53)

标签: 杂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新拆迁条例

分类: 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秦兵评:虽然中国房价高涨,虽然对于政府是否有权对不动产进行征收立法仍然民间滔滔,虽然中国还有几千万人正在为买不到回家的车票而发愁,虽然钱云会案件还没有一个清析的结果,但是不妨碍中国形象片在纽约大街上播放,不妨碍董事长一口气购买了200架波音飞机,更不妨碍总经理签署新条例!

我在想,总经理在签字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法规有没有不妥的地方?能否解决现有的问题?是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有没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是不是再征询一下专家的建议?能否在两会上听听代表委员们的建议?

要知道这一个条例生效,涉及到亿万家庭的终生财富,它对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过汶川大难,总经理已经目睹了地震给人民造成的灾难,可能多次流泪,为什么不能再慎重一下,再等几个月呢?

我原来想,最有可能颁布的时候是两会后,五一前,此时民意也反映的差不多了,没有想到这么快。中国有个规律,凡是于民有利的,无不讨论十年八载的,象《物权法》;凡是有民有害的,一般是马上出台,象北京限车。正所谓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让大家反应不过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秦兵评:公共利益是不是一定高于个人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公共利益让位于少数人的利益?为什么在拆迁的问题上,一定要把公共利益放在前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项目开始说是公共利益,等项目真正开始建设了,最后都成了别墅或者商业写字楼,难道这也算公共利益? 所以,我认为公共利益不是征收的唯一条件,还应当有“紧急”之条件,这就是说,只有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更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才有可能对少数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而且还需要确保最终的征收结果用于公共利益。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