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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7日星期六

农村住宅应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之用!

  农村住宅应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之用!(2011-11-11 05:48: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房屋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2011-11-10 | 作者: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20091107 秦兵观点: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一) (2009-11-07 11:12:37)

标签: 房产


对这个问题,基本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是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款后购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我个人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但应区分情况而论(我将分情况陆续一一进行评述):

   一、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属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有人认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既然是婚后取得的,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房屋应当归属夫妻共有。

    这样的观点过于机械,将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标准来进行划分虽然简单明了,看起来也似乎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会出现不公平现象。例如:杨先生在婚前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未取得房产证,杨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离婚后,又与张女士结婚,在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按照这种观点,该房就属于杨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了,与李女士无关了。再如,杨先生与张女士又因感情不合离婚了,杨先生对婚姻感到绝望,决定不再结婚单身度过余生,就在杨先生单身期间房产证取得了,按照这种观点,该房又属于杨先生个人的财产了。

    付完房款与取得房产证在我国通常会出现一个时间差(短则数日,长则数月,甚至数年),她人通过婚姻登记就可以轻易的将他人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了共有财产,注销了婚姻登记就又不是共有人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想让该房成为个人婚前财产,可以在婚后做一个书面约定嘛,持这样观点的人显然对我们这个民族的人情事故不了解。

    其次,违反“谁投资,谁受益”的经济法则。一方婚前用个人的财产购买了财产,就因为迟延拿到物权凭证,另一方利用婚姻登记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成为共有人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价值200万的钻石,这颗钻石的没有疑问的当然归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用同样的200万的购买了房屋,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就成了夫妻共有财产了,这是什么逻辑?!


2024年12月1日星期日

20090922 秦兵观点: 谁让社区绿树成荫?

  谁让社区绿树成荫 (2009-09-22 11:22:18)

标签: 杂谈 法律 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 房产 房价


    一个房屋的价格,由什么构成呢?我想应该至少包括下列三项:

    首先是地段,其次是房屋质量,第三就是物业服务。

 

    你的小区绿草成荫,鸟语花香,安全卫生,美丽宁静,人人都想住进来,那自然房价会节节攀高。反过来你的小区天天失窃、垃圾成堆、草地荒芜,那房价可能连买的时候得一般都不到。要想不让房屋贬值,一定要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怎么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1).业主要积极成立业主大会

        (2).如果有可能,要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一定要有给业主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付费的想法

        (4).一定要有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服务合同

 

    为什么要给业委会成员付费?经过我们多年积累的维权经验,在这个商业社会,没有基本的付费意识就不能持续,比如万人购房款就是很好的例子。

 

    付了费是否一定能保证他们为业主服务呢?不尽然,高薪未必能够养廉,没有完善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切仍然没有保证,高薪仍然会出现高腐败。防治社区的腐败问题主要靠以下几点:

        (1).  要有外部监督机制

        (2).  一定要聘请律师事务所起草一个很好的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

        (3).  经常和律师、业委会、业主大会代表,进行持续的讨论。

 

    有的业主认为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根本不用想,可以随便从网上下一个,其实不是这样。网上发的标准版本大部分都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协会起草的版本,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公司的利益,所以这些所谓的示范文本根本就不能用。就如同房屋买卖合同一样,我们的工商局和建委写了很多房屋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可是他们基本上都是保护开发商利益的,所以导致了这么多诉讼。

 

    那么业主和其他小区要一个示范文本行么?并不是不可以。首先看他是否是请律师写的,如果是律师写的,尚可适用,否则和网上发的示范文本,没有任何区别。如果你现在没有业委会,一定要请律师,让律师帮助你撰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个文件相当于一部文件的宪法,所有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先进和文明,是因为他们有一部保护公民权益的宪法,这部宪法的核心不是在宣扬某种主义和理想,而是在切切实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追求幸福的自由。我们的业主公约也应以具体的程序方法和实体结果,保护业主有一个正当的权益,以实现小区的安全、安宁和清洁。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应当聘请律师来总结完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和物业公司的合同。

 

    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起草这三大类文件,并且通过具体的诉讼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