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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20090910 律师观点:上海“楼倒倒”原因的通俗解释

  

"楼脆脆"是怎么倒的

  (2009-09-10 10:25:54)

标签: 

软土

 

弯矩

 

桩基础

 

桩身

 

流动性

 

景苑

 

杂谈

 

房产

 

房价

 

楼脆脆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倒塌原因的通俗解释

 

作者:秦兵房地产律师团队 刘堃律师

 


听到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倒塌的消息,看了一些情况介绍和图片,做施工的业内人士差不多立刻可以得出结论:堆土和挖槽,错误的施工方案造成楼房倒塌,责任在于施工方。当然了,这个案子的开发商和施工总包基本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应该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这个楼到底怎么会倒呢?这要从莲花河畔景苑的岩土工程情况说起。上海属于典型的软土地区,软土有流动性,大家可以想象一下石头和豆腐,石头没有流动性,豆腐有流动性,坚土和软土的差别就像石头和豆腐。


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就建在“豆腐”上。软土不能承载7号楼的重压,所以要打桩做桩基础,软土地带建筑物多选用桩基础。简单的说,桩基础就是一根根桩打入地下直到持力土层,把建筑物的荷载通过一根根桩传到持力土层,不让软土受力,或者只让软土承受与桩身之间的摩擦力。


材料力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弯矩”,承受弯矩的构件称之为“受弯构件”。当你用双手分别捏住一根筷子的两端试图折断筷子的时候,这根筷子就是“受弯构件”。按照设计规范,桩基建筑物的桩不属于“受弯构件”,也就是说不考虑桩承受弯矩,只考虑压力。于是,当桩受弯的时候,就会像筷子一样被折断。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桩,就是因为受到弯矩被折断的。前面说过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下面是软土,桩穿过软土层插到持力层,软土有流动性。当软土向一个方向流动时,桩就受到弯矩作用了,设计时没有考虑受弯的桩受到弯矩作用,自然会折断。


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的桩怎么会受弯的呢?就是因为堆土和挖槽。开发商和施工方为了节约成本,在7号楼南侧开挖地下室时,把挖出的土堆置在7号楼北侧,堆土最高达到10米。这些堆土产生的压力势必让7号楼桩基础之间的软土受到向南的水平推力,南侧恰恰又是个被挖空的地下室,再加上软土的流动性大,626日又下了暴雨致使软土的流动性增大,7号楼的桩就被软土向南侧挤压,终于承受不住弯矩折断。7号楼失去了桩的支撑,大楼的重量压到了软土上,自然会倒塌。


堆土的北侧是淀浦河,淀浦河的堤岸是混凝土墙,也被堆土压的崩塌了。堤岸的崩塌在倒楼之前,这本来是一个十分明显的信号,可惜现场的施工监理人员没有意识到。所以追究监理的责任是非常正确的。7号楼在倒塌前,随着桩一根根折断,肯定会有不正常的移位、倾斜、沉降等等,工程沉降监测单位没有发现,因此被罚款。至于设计单位,因为现行的设计规范就是不考虑桩身受弯,所以不能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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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20091203 会议通知:秦兵律师团二手房买卖法律咨询论坛公告

  12月20日 秦兵律师团二手房买卖法律咨询论坛公告 (2009-12-03 17:46:36)

标签: 房产


您最近想买房吗?您害怕买房的交易流程出问题吗?您买的房屋可以顺利的办理过户手续吗?您卖房屋的时候怎样能放心收到全款?您买房的时候资金安全如何得到保护?中介能保护双方的利益吗?当房价涨落时如何防范交易风险?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会使您对买房望而却步甚至掉入违约的陷阱。京城致力于房屋买卖法律问题的著名律师王佳红和您当面交流买房、卖房风险控制,为您买卖房屋出谋划策,指点谜团。


主办人:秦兵房地产律师团队     房屋买卖法律部


论坛举办时间2009年12月20日星期日


举办地点:朝阳门外22号,泛利大厦,1607,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


公交行车路线:2号线地铁,朝阳门站下出A口,前进300米上过街天桥到对面,往南穿停车场,看到钱柜标牌即是,泛利大厦1607


自驾车行车路线:东二环至朝阳门桥,往东至第一个红绿灯往南10米即是


联系人:王悦 15601398080(由于空间有限,请您最少提前3天短信报名以便给您预留座位)


http://www.qb204.cn/templates/softsea/images/m-lxwm.jpg秦兵律师团二手房买卖法律咨询论坛公告" />


20100312 海口万海大厦逾期交房,数百名业主被迫蜗居

 海口万海大厦逾期交房,数百名业主被迫蜗居 (2010-03-12 10:15:52)

标签: 杂谈



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10日讯(吉羽摄影报道):

  

   3月8日,网民“蜗居人”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发表题为《海南最黑开发商正盛房地产公司》的投诉,反映海口市美苑路“万海大厦”开发商迟迟不兑现交房义务,并挪用项目款进行楼盘二期建设,致使广大业主半年多来买房没得住,成为一群“蜗居人”。

  

   3月9日下午,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就业主反映的情况向“万海大厦”开发商海南正盛房地产公司(下称正盛房产)进行了核实。开发商代表承认延期交房,及一期未交房就准备二期建设的事实,但不承认二期建设资金挪用的一期业主的房款。

  

   发商逾期半年不交房,怀孕业主借住度日 开

  

  据网民“蜗居人”投诉称,去年,她和正盛房产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购买的“万海大厦”商住楼交房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由于未能准时完工交房,开发商向业主提供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在2010年1月31日延期交房,并口头表示不履行购房合同上的“如果卖方逾期交房,每月应支付买方违约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义务。

  

  然而,今年1月31日开发商仍未给业主交房。业主私下了解获悉,开发商迟迟未交房的原因是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并将业主房款挪用作二期开发。同时,开发商不再对业主提出的一期交房时间做出回应。

  

   “当时我买房是准备入住后结婚,正盛房产拖到现在也不交房,我因此迟迟没有结婚。”“蜗居人”在电话里跟记者说,不但如此,她现在在外租房,每月租金700至800元,加上这套房子每月1200至1300元的银行还贷,两笔费用相当于她每月2000多元工资的全部。

  

   “蜗居人”还透露,跟她一样情况,购买“万海大厦”拿不到房的业主还有数百户,大家建立了QQ群商讨维权。其中有已经怀孕的业主称,买房是为了入住生孩子,开发商迟迟不交房,业主只有借住在朋友家,眼看临盆期将近,当地风俗又忌讳在别人家生孩子,这户业主更是一筹莫展。

  

   一期未完工二期将开建,开发商不提何时交房

  

   3月9日下午,记者在“万海大厦”售楼处了解到,该大厦是美苑路39号“玫瑰湾”小区的一期工程,一期250余套房已全部售出,二期的两幢楼手续已获报批,目前正处在平地待建阶段。对于业主反映的情况,正盛公司负责人吴土龙委托“万海大厦”物业国运丰物业公司赵经理出面解释,随后,赵经理委托助手孙建实际出面。

  

  孙建说,业主反映的2009年8月31日未按时交房,以及《保证承诺书》未兑现2010年1月31日延期交房的情况全部属实。但项目迟迟未完工交房是因为地下室工程加厚、改建,耽误了工期,并不是工程款未给付施工方。具体最终交房时间还不能确定,“只能说,顺利的话2个月,不顺利就不一定了”。

  

  针对业主反映二期工程挪用一期房款建设,孙建表示否认,他说二期工程是由另个工程队建设,和一期没有关系。此外,业主反映开发商曾口头表示不履行购房合同上的“如果卖方逾期交房,每月应支付买方违约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义务,孙建表示,究竟履行不履行,一切要等交房后才有定论,现在谈为之过早。


20091107 秦兵观点: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一) (2009-11-07 11:12:37)

标签: 房产


对这个问题,基本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是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款后购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我个人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但应区分情况而论(我将分情况陆续一一进行评述):

   一、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属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有人认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既然是婚后取得的,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房屋应当归属夫妻共有。

    这样的观点过于机械,将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标准来进行划分虽然简单明了,看起来也似乎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会出现不公平现象。例如:杨先生在婚前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未取得房产证,杨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离婚后,又与张女士结婚,在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按照这种观点,该房就属于杨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了,与李女士无关了。再如,杨先生与张女士又因感情不合离婚了,杨先生对婚姻感到绝望,决定不再结婚单身度过余生,就在杨先生单身期间房产证取得了,按照这种观点,该房又属于杨先生个人的财产了。

    付完房款与取得房产证在我国通常会出现一个时间差(短则数日,长则数月,甚至数年),她人通过婚姻登记就可以轻易的将他人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了共有财产,注销了婚姻登记就又不是共有人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想让该房成为个人婚前财产,可以在婚后做一个书面约定嘛,持这样观点的人显然对我们这个民族的人情事故不了解。

    其次,违反“谁投资,谁受益”的经济法则。一方婚前用个人的财产购买了财产,就因为迟延拿到物权凭证,另一方利用婚姻登记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成为共有人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价值200万的钻石,这颗钻石的没有疑问的当然归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用同样的200万的购买了房屋,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就成了夫妻共有财产了,这是什么逻辑?!


20091118 秦兵说房: 购房陷阱与防范之“图纸防范”

  购房陷阱与防范之“图纸防范” (2009-11-18 10:03:57)

标签: 房产


    从今天开始,我将这几年在接受咨询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购房陷阱及如何防范向大家介绍,希望对大家购房有所帮助。

    图纸陷阱

    交付的房屋“看上去”与图纸不符,但是购房者却是根据图纸作为依据决定购买房屋的,必然会打乱自己已经设计好的方案,造成不便。最难受的莫过于因为图纸标注不明导致无法追究责任。

    防范与对策

    买房子离不开看图纸,尤其是购买期望的,在无法考察到房屋的实际情况时,只有从图纸来着手了。请大家不厌其烦把下面的各种图所代表的意义看完:

 

     1、购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种图纸

 

    一般而言,一个房地产项目从规划到设计到施工再到交房,分别会有项目扩初设计图、项目规划设计图、项目建筑施工图及销售平面布置图等多张图纸,每种图纸的功能各不相同。

    (1)项目扩初设计图

 是最初报批的规划设计图,包括小区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和绿化率的确定、层高的确定、平面的确定等内容。

    (2)建筑施工图

包括项目的建筑设计图与结构设计图,由建筑设计单位根据规则部门审批同意的方案详细设计,包括各种建筑材料的确定,平立图的详图设计、各细部节点的详图设计等能直接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等内容。

    (3)销售平面图

是比较直观的示意图,一般不标尺寸,但能为购房者提供平面布局、各功能间的划分,哪些内墙可以拆卸、家具配置设计等信息。

    (4)墨线图

是根据建筑设计图按比例制定的,除了不标定详细尺寸与材料明细外,与建筑设计图的效果是一样的。

    (5)家具配置图

是销售时,为便于购房人了解室内空间配置善,在墨线图基础上添画家具摆设形成的。

 

    2、看图纸时应详细了解的内容

 

    (1)方位

    目前预售平面图上很少标明南北向,购房者需要向现场销售人员询问。一般坐北朝南的建筑物冬暖夏凉,方位最佳;东、西向房屋易东、西晒,使用空调也较耗电,北向房屋则较阴冷。而阳台则适合朝南。

    (2)房屋在整栋楼中的位置

    (3)景观

   

   3、看图的过程中的几点特别注意的事项

 

    1、及时询问

    如果发现楼书承诺的内容与设计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时,应向专业人员请教,并向销售商进行询问,可以避免将来因双方理解程度的偏差造成在房屋外观、布局、质量、设施等方而首先纠纷。

   2、不要轻信图纸中的比例

    很多平面图并不是按比例来做的,方方正正的户型,到交房时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厨房、卫生间看上去也大了很多,真正的比例需要通过实在的数据来判断。因此图上的长、宽、高等数据都应该请开发商标注清楚。

   3、大胆怀疑家具配置图的效果

   4、重要尺寸写进合同

   5、避免草图、手画图、示意图

   一定要使用正式印制的图纸,按照比例绘制,并标注尺寸,否则很容易出现如实例中当事人无法追究责任的后果。


20091124 秦兵说房:购房陷阱与防范之“虚假广告”

 购房陷阱与防范之“虚假广告” (2009-11-24 13:10:13)

标签: 房产


    一、陷阱表现

    但凡是购房的人都基本遇到过,现在较为突出,也被艺术家创作成文艺作品,登上春节联欢晚会,我记得是由黄宏和巩汉林表演的。在此不在多说了。主要看如何防范。

    二、防范与对策

    (一)实地查看最重要

    广告一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大白话就是引诱你来买东西。现在的广告的水分太大了,我前几天写了一篇关于如何治理电视购物的文章。

    由于巨大利益的驱使,我的方案很有可能不被重视,就意味着今后的虚假广告依然会很猖獗,在这样的态势下,如何防范虚假广告关键在于我们自己了,一些高科技产品效能,我们无法去论证它是否有效,我给您的建议是太夸张的,宁可信其有,也不要轻易去尝试。或是等待一段时间(至少3个月以上),如果有是假的产品,这时候肯定会有报道,如果反映良好,再购买较好。

    对于房产,我认为,就购房的人来说,主要了解的是它的方位、结构、面积等,它的主体结构的质量如何不是我们一般人所能判断的,姑且不去关心它了。

    实地查看主要解决的是开发商在广告承诺中房屋所处的位置,周边环境。

    (二)核对设计图少不了

     主要核对与广告中的内容是否相符;

    (三)提前要求看合同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原因就是购房合同一般都是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购房者不知道其中的内容,事先看就是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您交完定金后,您再签合同就会较为被动,易被定金套住。

    (四)关键内容写入合同

     将开发商承诺的及您期望的内容具体(能以数字说明的,就不要用文字说明)进合同中。这样避免日后扯皮。


20110122 秦兵说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批评意见稿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见一条批一条 (2011-01-22 08:50:53)

标签: 杂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新拆迁条例

分类: 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秦兵评:虽然中国房价高涨,虽然对于政府是否有权对不动产进行征收立法仍然民间滔滔,虽然中国还有几千万人正在为买不到回家的车票而发愁,虽然钱云会案件还没有一个清析的结果,但是不妨碍中国形象片在纽约大街上播放,不妨碍董事长一口气购买了200架波音飞机,更不妨碍总经理签署新条例!

我在想,总经理在签字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法规有没有不妥的地方?能否解决现有的问题?是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有没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矛盾?是不是再征询一下专家的建议?能否在两会上听听代表委员们的建议?

要知道这一个条例生效,涉及到亿万家庭的终生财富,它对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过汶川大难,总经理已经目睹了地震给人民造成的灾难,可能多次流泪,为什么不能再慎重一下,再等几个月呢?

我原来想,最有可能颁布的时候是两会后,五一前,此时民意也反映的差不多了,没有想到这么快。中国有个规律,凡是于民有利的,无不讨论十年八载的,象《物权法》;凡是有民有害的,一般是马上出台,象北京限车。正所谓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让大家反应不过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秦兵评:公共利益是不是一定高于个人利益?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公共利益让位于少数人的利益?为什么在拆迁的问题上,一定要把公共利益放在前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项目开始说是公共利益,等项目真正开始建设了,最后都成了别墅或者商业写字楼,难道这也算公共利益? 所以,我认为公共利益不是征收的唯一条件,还应当有“紧急”之条件,这就是说,只有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更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才有可能对少数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而且还需要确保最终的征收结果用于公共利益。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