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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星期日

20050830秦兵:物业纠纷培训课大纲

  


物业纠纷大纲

 

前言《物产物语,恒产恒心》

 

就物业管理的现状,以及物业容易出现纠纷的类型进行分析。从所有制、个人理念、现实问题、长远情况对物业管理进行分析;并要说明,真正的物业共赢是建立在物业自治、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的。

 

一、 物业合同

1、 什么是物业合同;

(1) 物业合同的种类

(2) 前期物业合同

(3)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物业合同

(4) 事实合同

2、 物业合同的签订

(1) 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

(2)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合同签订

(3)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物业合同的签订

3、 物业合同纠纷

二、 物业管理行为

1、 物业公司的如何进行管理

(1) 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能

(2) 物业公司实现管理的基本方式;

(3) 物业公司管理的依据;

2、 物业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1) 物业公司的日常事务的处理;

(2) 小区的意外事件的处理

(3) 其他

3、 物业管理纠纷

(1) 房屋设施管理与维修

(2)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护

(3) 停车管理

(4) 人身财产安全保卫

(5) 物业费用问题(单独一章来说明)

三、 物业管理费

1、 物业管理费用的概念

(1) 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

(2)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依据

(3) 物业管理费用交付的方式

(4) 物业费用收取的法律规定

2、 物业费的听证

(1)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 听证会的意义

(3) 听证会的

3、 物业费用纠纷

四、 业主委员会

1、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1) 基本概念

(2) 业主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3)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 在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如何发挥作用

(1) 业主委员会如何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

(2) 业主委员会如何代表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3) 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五、 业主

1、 业主的现状

2、 业主权利的边界

3、 业主的义务

4、 业主的明天

5、 物权法

六、 相关的法律规定


写于2005-8-30

20091209 CCTV采访:路一鸣舒可心秦兵透视物业收费

  透视物业收费 (2009-12-09 10:28:58)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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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一鸣:各位好,欢迎收看《商界名家》。中国古时候有一个名人叫孟子,据说小时候他的母亲为了找到适合他成长的环境,曾经三次搬家,这就是著名的孟母三迁的故事,这说明一个人的成长,乃至他的生活质量,跟他的周围环境非常相关,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邻居们对自己的影响,环境对我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和邻居的相处之道,不过我们今天讲的邻居是一个特殊的邻居,它是物业管理公司。

  路一鸣:今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但是很多人仍然对目前发生的一些不能让人满意的事情感到不解,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今天请到三位嘉宾的谈话,找到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办法。

  路一鸣:我身边的这位是北京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欢迎秦律师。其实我都不用介绍你,因为那个《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让你一下子成为老百姓特别的喜欢的人物了,欢迎你。秦律师身边的这位是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如进教授,欢迎季教授,季教授研究这个领域多长时间了?

  季如进:将近10年。

  路一鸣:将近10年。那可能比我们很多人接触“物业管理”这个名称的时间还要长。我对面的这位是北京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先生,欢迎舒先生,舒先生你的身份很特别,好像是国内我们能很少能看到像你这样专业的、专职的业主委员会主任。

  舒可心:对,我觉得这个工作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活动,很有意思,可能暂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这个工作本身很有意思。

  路一鸣:在准备这期节目的时候,我的很多同事和朋友一听说我今天要跟你们三位谈话,他们就特别踊跃地提供了一些问题,我发现最集中地表现在收费方面,老百姓或者业主,他倒不在乎能交多少钱,但是这也是一个条件了,他一定要知道这个钱我交得有没有道理,比如说咱们进宾馆,你们肯定都住过宾馆,一进宾馆这个房间里它有个价目单,各项服务应对着一种价格,熨衬衫50,领带5元怎么怎么样,但是这个物业公司往往交给我们的单子,它没有事先约定和说明,所以老百姓在接到这个东西的时候,业主就觉得这是哪儿来的项目,哪儿来的费用?

  季如进:你说的这点很好,就是物业收费,在物业管理实施过程中,不管你怎么收费,必须要公示,而且要提前公示。

  路一鸣:提前多长时间?

  季如进:应该是在你入住之前,就是我买房子的时候,按照现在的条例和以前实际上都是这么要求的,但是很多公司都没有做到,就是卖房子的时候就要告诉你,入住以后物业费大概是多少钱,还有哪些收费,应该告诉,咱们先不说它高和低,你就告诉一共要收多少钱,不能等我上了车,进去你说,我一落座你说坐还得交坐票,站还得交站票,就是很便宜他也不高兴,这是第一个,所以这次《条例》,包括“266号文”都讲的是合理、公开,起码要公开,而且要提前公示。

  路一鸣:你这一点一下子提醒了我,我刚刚买了房,我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就是不知道这个物业,我知道它是一点八元一个月,我不知道它有什么内容,我也不知道它将来还会扩展到什么内容上去。

  舒可心:很多房屋房地产纠纷也好,物业管理纠纷就来自于这个,入住的时候,还要交5千块钱的,入住以后,这个开通费那个开通费,其实老百姓不是没有这笔钱,只是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受了愚弄,说非让我交这个钱,其实真的公示是最重要的。

  路一鸣:好,我们这个节目得到了第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就应该知道,我将来要交哪些费用?

  秦兵:我倒想,就是现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之所以争议太多,重要的原因就是物业公司收费不透明,比如你收了多少钱,你存在什么地方,怎么用的,用了多少?

  路一鸣:还剩多少钱?

  秦兵:对,还剩多少钱,这个不透明,实际上你如果能够完全透明,大家也就没有这么多怨气了。

  路一鸣:我这儿有几项费用,教授你给我看看这个算不算恶意,电梯运营费、水泵运营费、保安巡夜费、保安器材费。

  季如进:这个好像是不应该收的。

  舒可心:头两项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季如进:对。

  舒可心:第二两项,第三第四项……

  路一鸣:保安巡夜费,保安器材费。

  舒可心:第三第四项这两项是师出无名的,

  季如进:这个叫重复收费,因为在物业管理费里,有一个专项是保安费,保安费的第一项,除了人员工资酬金以外,接着就是保安的器材费,保安巡夜费是保安工作所需要的,那你总不能清洁工我说我还有扫地费,笤帚费那就不合适了。这个就不知道是哪个小区,这个就属于重复收费。

  路一鸣:这些小区其实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所以我现在很想知道,我们能不能现在告诉这些业主们,我该交的费用包括哪几项?都有哪几块费用,咱们先得讲清楚,季教授?

  季如进:按照国家计委“266号文”,定了这么“八加一项”,第一项是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第二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用,第三(到第八项)是保洁费、绿化费、保安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法定税费,此外还有一个物业公司应该提取的合理的、适当的利润,如果说你做了保险,保险费也可以算进去。

  路一鸣:好,现在就是这么一系列标准性的块状的分类当中,我们再讨论细节性的内容,比如说物业费,我们小区是一点八元,朝阳园呢?

  舒可心:我们小区是实际上现在的预算是6元9角5分,每平米每月。

  路一鸣:那比我们小区可富贵多了?

  舒可心:但是因为它的各种费用的花费确实也比较多,随便给你举一个例子,我们有一个三千平方米的带游泳池的会所,这个会所的运营费用全部由物业管理费来支付,还有一项花费就是洗楼,每年洗楼两次,包括洗楼和洗玻璃,还有我们小区里面还有班车,班车是物业管理费,就是业主自己的班车。

  季如进:它这个是高档的,它这个属于享受型的物业管理,中国现阶段绝大多数的不要说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一般的人都达不到这样的,不具有代表性。

  路一鸣:那我就很想知道,比如说我现在觉得他们的物业费挺高的,不管它那个服务有多高,反正我承担不起,但是我这一点八元按说在市里算是低的了,这个价钱是怎么定出来的?

  季如进:这就是你谈的,就是物业费刚才说的第一个原则,我们说要提前公示,第二个原则是“质价相符”。

  舒可心:对。

  季如进:你是吃什么饭付什么账,物业管理宏观地讲,我们说它有一种基本的保障型,就是按照最基本的要求,垃圾得清运吧,现在我们说日常总要有个保安,日常的楼梯灯泡坏了总得维修一下,这个最基本的我们叫保障型,还有再高一点的叫服务型,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增加项目,因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第三档次就是舒主任他们有钱,他们几角钱几块钱,他买房子多少钱呀,他也不在乎。

  舒可心:不是不在乎。因为他这个租客也好,住户也好确实有这个需求,你比方说我们小区24小时有前台服务,经常会有夜里深夜回来的人,包括维修,那么经常会有夜里面也要保持维修,这个都要需要人力的。

  路一鸣:问题在于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业主,我在入住之前我并不知道我该享受哪些服务,我这一点八元该是哪一个级别的服务,是三星级的还是四星级的,这个时候是不是会有很多案子落到秦律师那儿去了?

  秦兵:对,比较多,就是到底对这个收费的内容和价格产生争议,比如说你现在一点八元,很有可能有的人付了三点八元,还达不到你一点八元的标准,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个专职人员对价格进行深入地了解,然后和物业公司进行谈判,如果能达成协议,那么我们就继续合作,如果达不成协议,比如说可以解聘物业公司,或者是通过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款。

  季如进:因为是这样,大多数人可能会有一个感觉,就是物业服务好不好,这个质量标准,一个对这个标准怎么定,它有一定的弹性,就是保洁到底什么叫整洁?

  路一鸣:一天扫几遍?

  季如进:对,一天扫几遍它只是一个量,不见得扫两遍就干净。

  路一鸣:不能扫干净?

  季如进:肯定扫两遍比扫一遍干净,不见得,这是一个,还有一个到底这个成本核算下来应该收多少钱,这个就带有一定的专业性的问题,但是它又不可能是完全像我们说21吋彩电和29吋彩电差一个价一量就出来,有时候又不太好量。

  季如进:现在据我所知建设部也好,还是北京市也好,都在不断地完善物业管理的一些服务的基本标准。

  秦兵:搞定额。

  路一鸣:定额是什么意思?

  秦兵:定额就是说保洁保安按具体的工作数量和具体的付款。

  舒可心:这个可以量化的指标。

  路一鸣:保洁可以一天扫三次,保安一晚上转四圈。

  季如进:比方说垃圾袋吧,我收你一块多钱的,我每天一家发一个什么样垃圾袋,收你三块钱的要发一个什么样的垃圾袋,就这个垃圾袋档次就要高了,要像你这样收的可能就得发更好一点的。

  舒可心:发垃圾袋。

  路一鸣:那是开玩笑了。更多的业主为什么会对价格敏感呢?可能价格只是一个表面的现象,更多的是他看不到,看不清它背后的服务质量。

  秦兵:对。

  路一鸣:他没有一个他自己拿得准的标尺去衡量,

  秦兵:对,不透明没法比较,没法精确地表现,人们对这个价格产生动摇和怀疑。

  路一鸣:国外有一个五万平方米的小区,它只有一个物业管理人员,还能把这个小区管得很好。

  舒可心:这很正常。

  路一鸣:那咱们为什么大帮结伙的?然后物业公司还会告诉你,保安少了,小区的安全不稳定,我必须得多雇保安,保洁员少了你那楼道扫不干净,这是怎么回事?

  舒可心:他一个人主要是从事项目管理,但是很多东西他还要其他专业公司去做,这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

  季如进:是这样,物业管理基本上我们可以分两个模式,一个模式就是连操作层都带,就是我这个物业公司有管理层也有操作层,有一个总的我就是管理层,然后我下面就聘,你比方说我把这个委托给保洁公司,那个委托给保安公司,像你说的国外这一个人的情况,他实际上就相当于一个项目经理,你们全都交给我,我去和诸位签合同,保洁公司、保安公司这么签合同。

  舒可心:因为物业管理当中有很多项目是没有必要请一个整人的,比方说我们小区游泳池的水质的管理就没有必要用一个人的资源,因为他每天只来10分钟,就检查一下,你比方上蒸气就是叫什么采暖锅炉房,因为它只有冬季有工作,夏季没有工作,所以这个时候它的人员就冬季请来,夏季可以不来,夏季可以少来一些人做维护保养工作,所以很难一下说这个物业管理费和物业收费的高呀、低呀,好与坏,真的确实很难说,很多方面是我们业主不了解的,特别是在物业收费业主能够看到一般都是保洁和保安,所以一说物业费就说保洁和保安,其实有很多公共财产和公共设备的保护保养都是在地下室进行的,在设备层进行的,很多员工,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他们都在很辛劳,辛苦地工作着,那么业主可能都看不见,这也是事实。

  路一鸣:所以很多物业公司它们好像也有一肚子苦水倒不出来,因为在媒体上好像是业主的这一方声势特别浩大,包括出现了像秦律师这样的“领袖”,开个玩笑。

  舒可心: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出在物业管理公司自己的经营理念上,其实我们从商业角度来看最容易做的就是保洁和保安,就是最容易做的就是这些表面功夫。

  路一鸣:你觉得是最容易的?

  舒可心:对,这个技术难度非常低,对,真正的比方说高压配电室的这个工作就需要有专门人员,这个人工可能会很高,可能一个高级工人的工资是三个保洁员的工资、三个保安员的工资,所以其实做好保安不是太困难,但是相反的是把这个大厦维护好,维护好它的使用功能,让它长久地有这个使用功能这是很难做到的。

  季如进:所以大家现在理解(物业管理)就是保洁保安,我们很多物业公司实际上也起步时间不长,如果把物业不管好,那(建筑和设备)50年的(使用期)你给浪费10年,你浪费了我20%,那是多大的钱呀!

  路一鸣:你这一点印证了我的一个设想,因为我来到演播室之前我刚才碰见我们领导了,他说他的小区就俩楼,那个物业公司的头一个月挣一万五千块钱,而且他确实遇到了这些不明不白的费用问题,他说他们的附近根本没有一棵树,但是他每个月还要按期交绿化费,对方给他的解释是,因为我到时候要种树的时候,那可是大规模的投入,所以这个钱我得慢慢先收上来再说。

  季如进:那就不对了。这个就不对。这是假设性的“以后”。

  舒可心:首先一个小区绿化率,可能是国家规定的30%左右在北京,这个绿化建设是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的,那么今后的维护和保养肯定是使用人,就是业主要出,包括今后的更新都由业主来出,但是第一次的建设费用一定是开发商出的,如果你没有建设绿地,或者你把绿地都硬化了,拿什么水泥都盖上了,那这笔钱你收了都干吗去了?

  季如进:简单一点,举个例子,我这儿现在没电梯,我收你电梯费,说10年以后我给你装一部电梯,我先收着,这个总没道理吧。

  秦兵:我觉得并不在于这个钱收了以后做什么用,关键在于整个过程是不是公开透明的。

  舒可心:从另外一个角度,物业管理公司它是一个公司法人,它也琢磨我凭什么要公开我自己的账目,这个也是一个普遍的情况。

  季如进:这里要解释,就是你收上来的钱按照政府的要求也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好,必须把收上这些钱怎么花的,原原本本地一五一十地告诉广大业主,为什么?这个钱不是你的,包括很多人都以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不是。物业费我们大家住在一个小区里,你交一份,我交一份,相当于咱们在那儿吃饭AA制,然后你物业公司取什么,取你应该拿走的那份酬金,应该是这样的。

  路一鸣:现在有很多你交一项、我交一项的项目大家不知道怎么交,比如说公用电费、楼道里的用电、垃圾清运费,它是按户交合理呢?还是按面积交合理呢?

  秦兵:现在咱们国内普遍实行的是按面积吧?

  路一鸣:我是按户交的。

  秦兵:我觉得有一些是应当按面积,有一些可以按户,比如说垃圾费,实际上比如说你们家500平方米的房子,我们家住100平方米的房子,垃圾产生量正常家庭应该差距不大。

  舒可心:从绝对公平意义的角度来讲,应该考虑资源的消耗和收费之间的关系,你比如说共用区域的消耗,实际上和你分摊的公共面积的多少有关,你的房子大,你分摊的公共面积多,你当然尽的义务就要多,你获得的利益还多呢,对不对,但是有一些资源消耗,比如说车位,举个例子来说,车位实际上它是跟户的多少有关,包括像垃圾的产生,它跟户有关,所以在物业管理收费的这些有关的政府指导性文件当中,你看到有的是按户收的,但是按户收,最终在物业管理收费的那些单据上,都折算成按平米收了。

  路一鸣:你刚才说到一个一个车位,我又想起一个事情,车位算是公摊面积吗?

  秦兵:车位有两种,一个是地下车库,再一个是地上的,咱们先说哪个?

  路一鸣:咱们先说地上的,先说能看得见的。

  季如进:这个大部分算公摊。

  舒可心:我解释一下,这个公摊的概念是大家摊了,实际上我们说公摊,意思就是公共的利益,但是“公摊”这个词在观众当中,在业主当中可能理解为,摊到他的房屋面积里面了,所以我想跟大家说,实际上地上的车位所有权,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财产,并没有摊到你的房屋面积里面去。因为它不是建筑面积,一个建筑物才可能谈到,是不是摊或者是不摊。

  路一鸣:这个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那车位的租位费交给谁?

  秦兵:交给业主呀。那是业主的公共的利益。

  路一鸣:我现在是交给物业公司的。

  秦兵:对。你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到以后,它扣除一定的自己的劳务费以后,余额要补充物业管理费。

  舒可心:这个我想跟你主持人有一个问题,如果你把钱交给中央电视台的会计,你能说是交给会计了吗?你一定说得交给中央电视台,所以实际上物业公司收费这个行为是它们代替业主来履行的。

  路一鸣:这个钱最后属于谁呀?

  舒可心:这个钱是业主的,扣除物业管理应该发生的一些成本,管理成本。

  舒可心:还有包括这个物业公司,应得的酬金或者利润,剩下的钱应该是补贴物业管理的。

  季如进:它是属于全体的。

  舒可心:属于全体业主的。

  路一鸣: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有了租车的车位费,地上部分,所以我的物业费每年交的时候会少一些。

  舒可心:对,一定是这样,有一个小区1600个车位,一年光地上停车位的收入就将近300万,而它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大概只有100多万,你可以算算,实际上这就是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嚷嚷穷还赖着不走的原因。

  季如进:所以说如果你要是公布账目的时候,我一年花了100万,收物业费80万,停车费10万,还有什么地方的公共收益,广告费5万等等这样,应该是这样公布。

  舒可心:我在物业管理方面做了这么长时间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账,我觉得最要监督的不是它的主营收入,而是它的其他收入,这个其他收入一定要让它列细,都有哪些收入?我接触过很多小区,在物业公司的公布账目当中,它只公布物业管理收入,然后一大堆,指出这个是赔钱的,实际上不是这样,物业管理收入还有许多其他收入,这一项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就是不做这个。

  路一鸣:我们化装师说,他们那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大概三分之一的业主的取暖费收不上来,他们也觉得叫苦连天,这是为什么呢?

  秦兵:关键你为什么收不上来,我估计可能有的时候是温度达不到。

  路一鸣:所以人家拒交。

  秦兵:对,一般的业主,就是说我接触的大部分业主,都是比较通情达理的。

  舒可心:这跟通情达理我觉得也没什么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其中有一个工作责任,就是收取小区业主的各项费用,这是它的工作责任,它收不上来就是它工作没做好,这是它表面上的。但是什么原因收不上来,有可能是秦律师说的,是暖气温度不够,也有可能是因为业主恶意不交钱,因为一个小区一千多个业主,什么样的情况都有。

  秦兵:这种情况少。

  路一鸣:我在这里不妨替物业公司问一句,我们一直站在业主的一边,物业公司在遇到不交必交费用的业主的时候,它有没有权利处罚他?

  秦兵:处罚不行,它应该起诉,到法院去起诉。

  季如进:你用什么处罚,你没有行政权力,你没有执法权力,所以这次《条例》写得很清楚,可以起诉,而且这种起诉像找到秦律师,那肯定就是马上解决的,要快速解决,就像交通事故一样。

  路一鸣:这可能有一个前提,秦律师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业主是非常有积极性去起诉物业公司的。

  秦兵:也不是。

  路一鸣:而物业公司如果起诉,这个小区里三分之一的业主,那对它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成本?

  秦兵:倒不是,他起诉的越多,他的那个收益越大,成本越低,因为请一次律师,我起诉了三户花三万块钱的律师费,起诉三万户有时候大概也就是三、五万元的律师费。

  路一鸣:这就是你的报价,是吧?

  秦兵:不,是这样,他的支出相对来说成本比较低,但是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比如单户我就为了整个冬季的温度,比如这个事起诉物业公司,我举证成本非常高,所以大部分情况下,业主很难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只能是拖延,拒付款,等待。

  舒可心:现在实际上业主的诉讼成本,和物业公司的诉讼成本都太高,诉讼效率特别的低,这个也是现实,但是原来为什么这样?是因为没有《物业管理条例》,法院没有判案依据,这真的是让法院很难做,现在有《条例》了,成法律了,加上法规,相应的法规配套出台了,在审理物业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效率会高一些。

  路一鸣:我刚好有一个关于舒先生大概的简历,你大学修的是计算机,毕业以后在大学当助教,现在是专门做业主委员会的主任,连公司都不开了?

  舒可心:对,因为开公司没什么意思?

  路一鸣:你开过公司?

  舒可心:当然了。

  路一鸣:你觉得这个有意思?

  舒可心:对,我不开公司我怎么有这么多商业经验,如果不是公司的老总根本看不懂账,根本看不懂资金平衡表,所以一般的业主如果他不是财务人员肯定会很困难监督物业公司,这就需要社会化,需要审计师事务所来协助业主来监督,但是首先这个权利是业主的,业主一定要有。

  路一鸣:业主除了给你这么多权利,还给你多少钱?

  舒可心:没有,没有任何报酬。

  秦兵:他现在是玩,他现在也有报酬,只不过是兴趣。

  舒可心:对了,我的报酬是成就感,实实在在说我的报酬是成就感,包括我坐在这儿也是我的报酬。

  路一鸣:但不是现金的报酬。

  舒可心:对,当然了,因为精神和物质都是要的。

  路一鸣:我们更多的小区能达到他们那样的程度吗?我现在问教授呢?

  季如进:在可预见的时间,第一,你那个小区做的是不是能够代表未来中国社区的一种模式,我没有思考,第二,在现阶段大多数小区是不可能的。

  路一鸣:你是喜欢制度化思维的人,我们可以用制度保障出现这么多的人吗?

  秦兵:可以,用制度倒可以保障,比如说我们建立一个制度,比如说对业主委员会,第一要专业化,第二我们要付酬,除了付基本报酬以外,我们还可以给他奖金,他为业主节省了比如说100万元钱,我们可以奖励他30万元钱。

  舒可心:这个实际上还是和业主的素质有关,一个小区最终的权利掌握在业主大会手里,掌握在业主委员会手里,掌握在这个小区自己的业主手里,你这个小区自己的业主是什么素质,你的物业管理水平就有一个什么水平。

  秦兵:在没有制度的时候,素质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一旦有了制度,这个素质我觉得就不重要了,就是每个社区我们都可以推广。

  路一鸣:所以这个看来各个小区的形式不一样,情况不一样,条件不一样,也需要不同的思路去解决问题,这里面可能法律制度起作用,知识教化在起作用,热心群众在起作用。我们更多的人如果来关注这个问题,而且保持这种关注的话,我们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尽快地得到解决,感谢三位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



20030817秦兵肖海龙:业委会的职业化

  

业委会的职业化

 

         作者:秦兵(隆安律师事务所)

               肖海龙(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令广大业主期待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给业主们带来的是普遍的失望,这部条例对他们正在艰难进行中的维权斗争没有实质性的助益。业主们希望通过一部好的法律来保护自己,这种合理的预期是正当的,这也是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但在一部新的法律出台以后的一段时间里,立法者会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至少是几年以后的事情,当前广大业主应着眼于最大限度的用好这部法律,并寻求法律以外的其他的途径来扩大运用法律的边际效益。

比如,我们注意到业委会的工作运行不畅,业主不能形成与物业公司相制衡的力量,也是造成目前业主维权难的很直接的原因。法律只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只给你一个权利的想象空间。权利的实现,要落实在争取权利的切实行动上。充分的、恰当的行动可以使运用法律的效益高于法律的预期,反之,不充分的、不恰当的行动甚至无法使最基本的权利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目前,在很多小区里,特别是郊区一些由乡镇开发商兴建的小区,物业公司掌握着公共资源,拥有自己的准“武装力量”(保安)而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象所有掌握公共资源的权力机构一样,如果缺少监督就会滋生腐败,甚至可能成为一害。比如,北京就出现了物业公司保安殴伤业主的事件,上海也出现了物业公司因怨隙而打碎业主家玻璃的例子。而业委会的情况大多是:(1)业委会成员的构成得不到优化,主要是由一些热心公益的居民组成,知识水平比较高、年富力强的人参与比较少,难以提升业委会组织和活动的层次;(2)只能利用闲暇时间开会,时间上没有保证。业委会基本上都只在夜间和周末存在,在工作时间内是没有业委会的,因而无法与各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保持及时的联系和沟通,也无法对涉及业主的日常事务和紧急事务作出及时的反应;(3)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决议下来的事情只能由业委会成员依靠自觉去执行,执行的措施、效率和结果得不到保证。但涉及业主的很多事务并不是短平快,能立竿见影的,而是如蚂蚁搬家一样,需要日复一日、持之以恒的细致工作才能见效。物业公司深知业委会的这些软肋,极容易漠视甚至侵害业主的权利。

我们认为,目前广大业主应力于提升业委会的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使业委会实体化,加强业委会的组织建设,形成有战斗力的业委会团队,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行动策略,把业委会培育成能真正对物业公司形成张力的机构,改变业主在当前业委会(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格局中的不利局面,在现有体制下使业主基本权利都得到基本的保障。为此,我们提倡实现业委会的职业化。

我们所说的业委会职业化,首先是指业委会工作的日常化,即业委会要有常设的办事机构,以及业主在办公时间内要有自己的常任代表处理有关业主权益的日常事务。其次是指业委会人员的专职化,这个专职化不是要求所有业委会成员都专职化,可以是业委会主任或成员的某一个或几个人专职化,也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专业人员,比如律师,甚至可以反其道而行之,聘请有物业公司的经理人员,来代行业委会的工作。第三,是通过职业化带动专业化,在社会上形成一个业委会的职业群体。有了这个职业群体,才能系统地总结、积累和传承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形成的经验和专门知识,逐步提升业主的管业水平。

业委会职业化的结果,就是在小区里产生代行业主及业委会权利的专职工作人员,我们暂且称之为业主经理。从功能定位上说,业主经理是业委会的执行机构,如果把小区是公司,业主大会是股东大会,业委会是董事会的话,业主经理就是董事会选任的总经理。有了“总经理”以后,物业公司是才能回归到它的“雇员”本位上去。没有“总经理”的时候,“雇员”自收自支,监守自盗,不出问题也难。我们有的时候把物业公司称为小区的管家,可是又总觉得别扭,这个管家主人怎么就没办法管,而且很不忠诚。有了业主经理以后,我们就看清楚了,业主经理才可能是忠诚的管家,物业公司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只是“仆人”(servant)而已。让管家来看住仆人,这个关系就理顺了。如果主人不便直接号令“仆人”,又没有管家的话,仆人就无所顾忌,久而久之,也就不把主人放在眼里,进而开始假公济私了。

业委会职业化的目的,就是能利用业主经理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充分的沟通和联络业主,声张和维护业主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如果物业公司面对的不再是普通的业主,也不是鱼腩般的业委会,而是由一个精明强干的律师或前物业公司经理担任的业主经理,就不得不打醒精神来认真应付了。

业主经理的工作是,提出小区的维护和建设规划,使小区物业和其他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小区的社会形象;审计、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作为业主的常任代理人,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及其他涉及全体业主的法律事务;在日常工作中化解纠纷,减少矛盾,维护社区稳定;提议召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包括临时会议和正式会议。

业主经理的来源,一是从业委会成员中选任;二是从社会招聘,例如聘请有物业公司经理工作经验的人;三是从专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中来。据了解,美国的业委会(Condominium Association)多数由业主中的律师来管理,或成立专门的理事会或公司来运作。

业主经理的薪资,我们认为,按照上海的情况,普通小区可以定在年薪3万元左右,中高档小区应当在510万元,这个薪资标准可以吸引到一些有专业素养的人士加盟并保持业主经理工作的职业水准,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年薪3-10万的职业业主经理群体。

设置专门的业主经理的必要性,应从经营小区的理念讲起。当前我国房地产建设仍处在以缓和住房紧张的矛盾,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的初级阶段,存在着重建设,轻维护管理的倾向。据了解,在国外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和维护管理成本的比值是11.21.5。住宅小区虽然由各个业主分割所有,但仍构成一项概括的独立的财产,同样有个保值增值或贬值的问题,一个成型的小区物业的增值或贬值除了受宏观经济形势、城市规划配套等因素影响外,小区物业管理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在小区已全部入住,发展商退出后,谁来经营小区,来代表和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使小区物业增值呢?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显然都不是,只有作为经理人的业主经理受业主及业委会的委托,协调物业公司及全体居民来经营小区,使小区增值,使全体居民受益才是现实的途径。比如,小区内停车收费在小区保有的车辆数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善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使停车费收入增加,也即意味着小区的公共财富增加。再比如,小区的物业管理素质一流,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社会风尚良好,可以使小区比同类地段的同类小区价值要高。假如一户居民的房屋价值50万元,因物业管理的因素使它增值5%,则其个人财富增加了2.5万元,在其转让房产的时候就可以套现了。即使不转让,也可以增加其个人的财富或隐形财富,比如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提高了,或者以该房产作抵押贷款的能力高了。这就是一个好的业主经理人的价值。

业委会的职业化,关键是经费问题。目前业委会的维权工作难以开展的一个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经费,钱不是万能的,但经济是基础,没有经费要想做好工作也是不可能的。业委会职业化的制度设计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不仅要业主经理筹措薪资,还要为业委会活动和小区公益筹措经费,这些看起来象天方夜谈,但其实转变一下观念,未尝是不可以的。找一百个企业家来设想经营小区增加公共收入的方法,他们肯定能提出不止一百条切实可行的建议,当然前提是要征得业主的同意。有些人可能把经营小区理解为招商,其实不是的,比如通过改善管理,提升了小区的形象和对购房者的吸引力,也是一种很好的经营,经营的目标可以是经济效益,也可以是社会效益,就看多数业主选择哪一种。

业主们愿意出钱雇请一个业主经理人吗?我们来算一下,以一个业主经理年薪3万元计,一个有1000户的普通小区,每户每年多交30元管理费就是3万元。那这30元值不值得交?举两个的例子,打官司可以自己去打也可以请律师去打,家政可以自己做,也可以请专门的家政人员来做,就看你如何考虑。如果你因为什么问题去与物业公司交涉过而没有结果觉得很灰心的话,就让你的业主经理去代为交涉吧,他为交涉花的时间比你少,结果远比你自己去有效,因为他有经验,而你只要每年给他30元,每月给他不到二块五毛钱就可以了,这么考虑我相信绝大多数业主可以接受,还可能觉得很合算。当然这只是启动阶段的做法。

物业公司都总是叫亏本但却赖着不走,因为他们的财务报表上收入部分只列物业管理费收入,这样算很可能是亏的,但如果他们如实地把其他普通业主看不到的收入,例如停车费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都列入,可能情况就不一样了,而这些收入本是属于全体业主公共财产。普通业主看不到这些收入,有少部分即使看到了也孤掌难鸣,难以去跟物业公司计较,这样业主的公共收入就成了物业公司的奖金收入了。有了业主经理以后,前面所说的物业公司隐瞒收入的情况肯定会有所改观,把属于业主的公共收入业主经理从物业公司追回的拿出一部分就作为给业主经理人的薪资就可以了。甚至可以与业主经理约定一个激励机制,以一个底数为基准,业主经理为业主带来的高于底数公共收入,由全体业主和业主经理共同分配。

我们认为,如果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有声望的职业业主经理阶层的时候,业主的声音能得到系统的、专业的表达,不用强有力的法规,业主们的权利状况也肯定得到了大大的改善了。而矛盾着的双方力量的消长变化是可以改变法律制度的设计的。当你的声音变得强有力的时候,法律要朝着于你有利的方向发展也就变得容易了。


写于2003-8-17

20030626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物业管理条例》答异议者问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物业管理条例》答异议者问


我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逐条质疑上网后,不少报纸纷纷转载,然后各界不同看法也反馈在网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均不在少数,我想就此再写一些自己的看法,当然主要是回答那些与我持不同看法的朋友的问题。

先说说世界的立法趋势,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无一不是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且哪些具有生命力的调整民事关系法律都是极其细致的法律,象法国民法典2281条,距今200多年‘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距今100多年;这些法律只所以有生命力,不仅是由于他们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更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生活的细节性描述,可以满足公民的需求。

再看中国当今的立法趋势,先说合同法,86年写《民法通则》时与合同有关的内容大概有19条,93年写《经济合同法》增46条,99年写《合同法》则有428条;再说担保法,95年写《担保法》有96条,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234条。同一领域的立法特点无一不是条款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细致。之所以如此,不仅是由于我们对法律的功能、特点、性质、技巧等认识越来越深刻,更重要的是因为现在社代的法律关系、主体、利益需要无一不是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如果不细致就根本无法调整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一个简单的国家是不可能出现复杂产品的。

部分朋友认为《条例》不需要太细致,而且不能寄希望于《条例》解决所有的问题,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千差万别,不可能制订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来。

我想中国的社区确实千差万别,但是所有权却只有一种,而且不可能有第二种;《条例》的立法基础是什么?就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更具体一点来说是公民和法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北京只有一种、上海只有一中,全中国也只有一种,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性就是《条例》可以实现全国统一立法的法律基础。

从实现中来看,社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争议出现在哪些方面呢?无非是以下几种:一、社区安全,二、清洁卫生,三、环境绿化,四、物业公司选聘与付费,五、新旧物业公司交接,六、业委会成立与结构治理,七、设备保养与房屋维修,八、维修基金的续筹与使用,九、水电暖气资源供应九大问题,也就是这些了,大家想一想,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地方发生的物业纠纷有多少不在此列呢?我想大概没有了,即使有一些极为特殊的问题也可以归结到这九大类之中。

难道这九个问题在《条例》写不清楚吗?不是,《条例》完全可以以分则的形式来解决这九大类问题。

难道我们现在的法律解决不了这九个问题吗?也不是,虽然没有《物权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那些抽象普通的立法原则,通过具体的法律语言,结合社区的现状进行详细的描述。

难道我们没有权利得到这样一部细致的法律吗?更不是,中国的商品房消费者已经等了十年,他们为此支付了几千亿元房款,很多人为争取业主的权利流出鲜血(象九龙花园的李建国),有的业主还牺牲了生命,作为中国最大规模的消费群体,我认为完全有资格得到这样一部保护他们权利的法律。

不要给业主说后面还有东西,《条例》还要完善,连业委会区域划分、业主投票权的依据等基本问题都不愿意解决,《条例》还有什么用?

消费者等了十年,就是想得到一部汽车,不要只给消费者一个车架,然后说车轮要由各地方去生产,同时还要说这个汽车吸收了50%的客户意见,但实际上却没有一个是客户需要的,这难道不是一种欺骗吗?

 

所以无论是从立法基础上还是立法的可行性上,我坚持主张立法的细节化,特别是《条例》立法的细节化。

以民事赔偿为例,在在业主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将民事赔偿数量法定化,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约定最低赔偿金为250美元,所以东芝笔记本向美国消费者赔偿了2亿美元;同时的笔记本事件、同一个企业、同一种产品,为什么中国的消费者就得不到任何赔偿呢?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最低赔偿金额。所以我说在社区的物业管理中,如果企业违约停电一小时,每户可以得到300元的赔偿;有人就认为这个标准没有依据,我说为什么民事赔偿没有依据,而行政罚款数额就那么精确呢?罚款10万元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至少业主因为自己受害得到与政府罚款相等的数额总可以吧?

有些人对我的观点持不同意见,我认为这都可以理解,除法学意义上的不同看法外,还有两种观点值得关注;其中一种是因为有人看不得过去被欺诈惯了的人突然觉醒,尤其不习惯看到这些觉醒的人不仅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敢于对法律本身挑三捡四;在他们的眼里,业主只有做顺民的份,只有遵守、学习的份,怎么能够说法律不好呢?

另外一部分人就是对法律的盲目崇拜,他们虽然可以朗读法律但却不理解法律,如同会骑车但不会评车一样,根本不知道如何评价法律的质量,总是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是必需遵守的、是无可挑剔的;他们自己不敢或者不能指出法律的毛病,也不允许别人批评法律。一旦有人指出来,就认为是哗众取崇、是异端。

难道大家对公共政策都保持沉默才算正常?为什么不能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呢?我想这就是多年沿袭下来的服从心理在作怪,他们不但行动上不敢有一点反抗,连思想上也不敢有一点反抗;他们不但自己不敢想,就是别人想了,自己还生气,如美国南北战争时,竟然有奴隶认为林肯解放他们的战斗是一种邪恶。

有的诗歌后,就有了诗歌评论家;有的文学后,就有了文学评论家;那么现在有了法律,就会出现法律评论家,律师就是天然的法律评论家,他们的职责就是指出法律的不足,不这样中国的立法质量永远提高不上去。

当我们仰慕发达国家高度的物质技术时,不要忘了他们曾经比我们落后几百年,之所以他们今天占在了我们前面,是他们在黑暗的探索中发现了高度的法律文明,正是这些法律为他们超越我们缔造了制度基础。

其实,对于我来说,无论是写《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对《条例》逐条质疑,都是做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责任,是从法律质量本身来评价法律;我即没有对个人进行攻击,也不会为了批评而批评,即使再不好的法律我也会不去触犯它,我对《条例》的批评如同我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赞扬一样,追求的是法律本身的质量与完善。

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但是如果不去关注民生的细节,如果不提高立法的质量,我们就永远无法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2003626日星期四凌晨一点写于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