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星期日

20030626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物业管理条例》答异议者问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物业管理条例》答异议者问


我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逐条质疑上网后,不少报纸纷纷转载,然后各界不同看法也反馈在网上,支持者与反对者均不在少数,我想就此再写一些自己的看法,当然主要是回答那些与我持不同看法的朋友的问题。

先说说世界的立法趋势,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无一不是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且哪些具有生命力的调整民事关系法律都是极其细致的法律,象法国民法典2281条,距今200多年‘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距今100多年;这些法律只所以有生命力,不仅是由于他们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更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生活的细节性描述,可以满足公民的需求。

再看中国当今的立法趋势,先说合同法,86年写《民法通则》时与合同有关的内容大概有19条,93年写《经济合同法》增46条,99年写《合同法》则有428条;再说担保法,95年写《担保法》有96条,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234条。同一领域的立法特点无一不是条款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细致。之所以如此,不仅是由于我们对法律的功能、特点、性质、技巧等认识越来越深刻,更重要的是因为现在社代的法律关系、主体、利益需要无一不是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如果不细致就根本无法调整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一个简单的国家是不可能出现复杂产品的。

部分朋友认为《条例》不需要太细致,而且不能寄希望于《条例》解决所有的问题,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千差万别,不可能制订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律来。

我想中国的社区确实千差万别,但是所有权却只有一种,而且不可能有第二种;《条例》的立法基础是什么?就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是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更具体一点来说是公民和法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仅北京只有一种、上海只有一中,全中国也只有一种,房屋所有权的唯一性就是《条例》可以实现全国统一立法的法律基础。

从实现中来看,社区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争议出现在哪些方面呢?无非是以下几种:一、社区安全,二、清洁卫生,三、环境绿化,四、物业公司选聘与付费,五、新旧物业公司交接,六、业委会成立与结构治理,七、设备保养与房屋维修,八、维修基金的续筹与使用,九、水电暖气资源供应九大问题,也就是这些了,大家想一想,北京、上海、广州这三个地方发生的物业纠纷有多少不在此列呢?我想大概没有了,即使有一些极为特殊的问题也可以归结到这九大类之中。

难道这九个问题在《条例》写不清楚吗?不是,《条例》完全可以以分则的形式来解决这九大类问题。

难道我们现在的法律解决不了这九个问题吗?也不是,虽然没有《物权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那些抽象普通的立法原则,通过具体的法律语言,结合社区的现状进行详细的描述。

难道我们没有权利得到这样一部细致的法律吗?更不是,中国的商品房消费者已经等了十年,他们为此支付了几千亿元房款,很多人为争取业主的权利流出鲜血(象九龙花园的李建国),有的业主还牺牲了生命,作为中国最大规模的消费群体,我认为完全有资格得到这样一部保护他们权利的法律。

不要给业主说后面还有东西,《条例》还要完善,连业委会区域划分、业主投票权的依据等基本问题都不愿意解决,《条例》还有什么用?

消费者等了十年,就是想得到一部汽车,不要只给消费者一个车架,然后说车轮要由各地方去生产,同时还要说这个汽车吸收了50%的客户意见,但实际上却没有一个是客户需要的,这难道不是一种欺骗吗?

 

所以无论是从立法基础上还是立法的可行性上,我坚持主张立法的细节化,特别是《条例》立法的细节化。

以民事赔偿为例,在在业主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将民事赔偿数量法定化,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约定最低赔偿金为250美元,所以东芝笔记本向美国消费者赔偿了2亿美元;同时的笔记本事件、同一个企业、同一种产品,为什么中国的消费者就得不到任何赔偿呢?除了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最低赔偿金额。所以我说在社区的物业管理中,如果企业违约停电一小时,每户可以得到300元的赔偿;有人就认为这个标准没有依据,我说为什么民事赔偿没有依据,而行政罚款数额就那么精确呢?罚款10万元是怎么确定出来的呢?至少业主因为自己受害得到与政府罚款相等的数额总可以吧?

有些人对我的观点持不同意见,我认为这都可以理解,除法学意义上的不同看法外,还有两种观点值得关注;其中一种是因为有人看不得过去被欺诈惯了的人突然觉醒,尤其不习惯看到这些觉醒的人不仅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敢于对法律本身挑三捡四;在他们的眼里,业主只有做顺民的份,只有遵守、学习的份,怎么能够说法律不好呢?

另外一部分人就是对法律的盲目崇拜,他们虽然可以朗读法律但却不理解法律,如同会骑车但不会评车一样,根本不知道如何评价法律的质量,总是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是必需遵守的、是无可挑剔的;他们自己不敢或者不能指出法律的毛病,也不允许别人批评法律。一旦有人指出来,就认为是哗众取崇、是异端。

难道大家对公共政策都保持沉默才算正常?为什么不能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呢?我想这就是多年沿袭下来的服从心理在作怪,他们不但行动上不敢有一点反抗,连思想上也不敢有一点反抗;他们不但自己不敢想,就是别人想了,自己还生气,如美国南北战争时,竟然有奴隶认为林肯解放他们的战斗是一种邪恶。

有的诗歌后,就有了诗歌评论家;有的文学后,就有了文学评论家;那么现在有了法律,就会出现法律评论家,律师就是天然的法律评论家,他们的职责就是指出法律的不足,不这样中国的立法质量永远提高不上去。

当我们仰慕发达国家高度的物质技术时,不要忘了他们曾经比我们落后几百年,之所以他们今天占在了我们前面,是他们在黑暗的探索中发现了高度的法律文明,正是这些法律为他们超越我们缔造了制度基础。

其实,对于我来说,无论是写《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对《条例》逐条质疑,都是做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责任,是从法律质量本身来评价法律;我即没有对个人进行攻击,也不会为了批评而批评,即使再不好的法律我也会不去触犯它,我对《条例》的批评如同我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赞扬一样,追求的是法律本身的质量与完善。

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是不可阻挡的,但是如果不去关注民生的细节,如果不提高立法的质量,我们就永远无法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2003626日星期四凌晨一点写于厨房

20030620秦兵:从立法角度评价《物业管理条例》

  

从立法角度评价《物业管理条例》20030620


首先我们将《物业管理条例》都称为法律,其实《条例》不是法律,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发面,国务院发布的是法规。

有时我们不知道如何评价一部法律,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每个人都在执行法律,但是最后有一方显然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例如被拆迁人;此时就是法律有问题了。法律也是一种产品,只不过是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使用的次数不影响其寿命。

法律既然是产品那么就有功能概念,法律的功能就看能不能解决现在社会中存在的问题,现在物业服务中存有的如业委会的选举问题、新旧物业公司的更替问题、维修基金的保管问题、物业服务标准与服务费用问题,都没有得到任何解决;至于象流行的物业公司佣金报酬、业委会收取物业费、分项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等新的现象,这部法律更是只字未提,所以我认为这部法规的功能不全,甚至可以说没有什么功能。

法律也有质量概念,什么是法律的质量,就是语言的表述是不是完整、会不会引起歧义;象这部法律几乎没有任何细节描写,全部是空的原则,几乎没法操作,如同一部电视做工极为糟糕,不用则已一用就坏。

例如业委会成立在第十条里,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此时我们可以问什么叫指导?业主怎么启动“指导”程序?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指导怎么办?什么叫选举?如果进行选举?是差额还是等额?没有选举能不能产生业委会?如果开发商自己组织了业委会,然后在有关机构进行了备案,业主通过什么程序能够提出异议?你看这个条例里什么都没有写,所以我说它质量低下。

凡是产品就是价格问题;法律的价格在于操作法律时的成本,同样的条款不同的写法成本就不一一样,例如结婚问题,如果说“不满十八岁不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与“只有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一不样,前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满了十八岁后也未必能够办理手续,这样就会给很多人以上下其手的机会,公民自然就有可能被盘剥一次,法律的执行成本自然就会提上去。大家可以看看我写得秦兵质疑,好象能够被顺利操作的内容很少,这样就给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房管局的各种人员以丰富的机会,消费者的法律成本当然就上去了。

我说这个条例是个劣质产品:功能不全,质量低下,价格奇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设计、生产人员根本不能亲临一线,他们不考虑业主需要什么,而是自己想当然去写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商品质量不好要赔偿,法律质量不好没有责任,这是中国的国情;有立法需要的消费者无法进入到中国的立法阶层,无法成为人大代表,只能由那些没有立法需求的人去写法律,最复杂最有技巧性的工作由一些最没有本领的人去操作,当然写不出什么好东西来,最后的结果就是已经混乱的市场更加混乱下去。

坏的商品不能造福社会,如果不让它们退出市场就会伤及人身;《物业管理条例》的下场只有一个:应当被立即废除。

 

目前的现状缺陷:

一、 业主知情权:

1、 业委会组织成员:

2、 成员的观点:

3、 选举程序:

4、 服务费用价格表构成:

5、 违约责任:

6、 救济方式:

7、 价格预见权:

8、 维修基金的保管地方:

9、 设备维修:

10、 公共收入:

11、 会所使用情况:

二、 业委会:

1、 成立程序:不能成立;

2、 业主委员会的收取物业服务费;

3、 业委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4、 佣金制;

5、 业委会的薪酬;

三、 选举:

1、 投票代理权没有限制;

2、 投票方式不确定:

四、 物业公司:

1、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2、 旧物业公司不退出没有责任;

3、 不交接没有责任;

4、 新物业不能进入;

5、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分业制度;

6、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交接程序;

五、 基金

1、 不交接没有责任;

2、 知情权没有保障;

3、 只要行政责任,又没有民事赔偿;

六、 服务标准:

1、 服务标准的上限:

七、 物业费构成:

1、 保安:

2、 保洁:

3、 人员:

4、 电梯:

5、 水泵:

八、 其他:


写于2003-7-3

20050830秦兵: 拆迁维权手册目录

  

      拆迁维权手册目录

前言


  推土机下的中国

      1、 拆迁愈演愈烈,进入全国性拆迁

      2、 地方政府为什么积极参与拆迁

      3、 被拆迁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害

      4、 被拆迁人心理都在想什么

      5、 被拆迁人失败的根本原因

第一章 拆迁的一般知识

    第一节 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1、 概念

      2、 法规规定

      3、 现在情况

   第二节 什么是拆迁主体

   第三节 什么是拆迁许可制度

   第四节 什么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节 什么是拆迁行政裁决

   第六节 什么是拆迁强制措施

   第七节 集体维权的开始

      1、 什么是集体维权

      2、 维权活动何时开始最好

      3、 维权活动的形式有那些

      4、 维权活动何时结束

      5、 为什么人越多力量越弱

      6、 什么是搭便车

      7、 什么是组织成本

      8、 为什么要成立业委会

      9、 如何请律师

      10、 如何开展工作

      11、 为什么进行集体普法学习?

    第八节 如何保证公正审判

第二章 拆迁立项阶段的保护

    第一节 拆迁立项的程序

    第二节 如何知道房屋即将被拆迁

    第三节 如何保护即将被拆迁房屋

    第四节 案例分析

第三章 拆迁公告后的保护

    第一节 拆迁公告是什么?

      1、 拆迁公告的内容

      2、 拆迁公告的意义

      3、 拆迁公告的目的

      4、 如何看待拆迁公告?

    第二节 拆迁许可证违法怎么办?

      1、 如何审查拆迁许可证

      2、 如何对待拆迁许可证

      3、 如何反应

    第三节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不合理怎么办?

      1、 为什么要补偿房屋所有权?

      2、 为什么要补偿土地使用权?

      3、 如何计算应当补偿的面积?

    第四节 如何进行拆迁评估?

      1、 评估的机构

      2、 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3、 评估的具体操作

    第五节 如何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1、 拆迁安置协议主要事项?

      2、 拆迁安置协议法律规定

      3、 拆迁安置协议的谈判

      4、 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

    第六节 案例分析

第四章 拆迁裁决后的保护

    第一节 行政裁决机关

      1、 法律法规规定

      2、 行政程序

      3、 行政职权

      4、 行政义务

      5、 如何监督

    第二节 行政裁决规定

    第三节 不利的拆迁裁决

    第四节 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第五节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强制拆迁后的保护

第一节 强制拆迁方式

    第二节 被强制拆迁以后

      1、 如何对付断水、断电及垃圾山

      2、 怎么样对付推土机

      3、 为什么暴力拆迁时警察不能履行保护职责

    第三节 证据的保全

    第四节 诉讼的启动

    第五节 案件分析

第六章 拆迁的其他救济

    第一节 新闻媒体

      1、 记者的作用

      2、 如何与记者合作

    第二节 人大代表

      1、 人大代表是什么

      2、 为什么要找人大代表

      3、 怎么样找人大代表

      4、 人大代表不能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怎么办


写于2005-8-30


 

20060108秦兵:关于简化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立法建议

  

【议案议题关于简化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立法建议

【提议案人】

    

房地产业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而业主委员会是要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但从目前的实践上看,在一个物业社区内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存在着很多的障碍。这其中有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的原因,也有业主自身的原因。此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相关法规规定过于繁琐与不完善造成的。

因此,特向大会申请提出以下两点关于简化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的立法建议:

第一、根据《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中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于实践中会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和业主精力时间,建议该条例修改为“只要业主人数入住率达到或超过10%,即可召开并选举成立业委会。

第二、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建议采取通行的国际惯例进行信件备案,即如果业委会组建时以信件形式发送至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只要在60天内如无反对意见即视为成立。采取此方式的意义在于防止相关行政部门被开发商收买,采取期限默认的方式杜绝行政审批部门的拖延与不作为现象,直接由法律认可业委会程序的合法有效。

希望大会代表们讨论后能够责成有关部门尽快理顺并细化相关法规,改变现在许多社区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艰难状况,希望业主最基本的权利能够通过简化后的程序得以早日实现。                                         

写于2006-01-08

秦兵: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部分的立法建议

  

议案议题: 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部分的立法建议

【提议案人】

  

社区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如果不稳定,那么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并引起其他连锁反应。因此,为了实现我们党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保证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我们就必须关注社区的建设与发展。而社区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成立能够代表全体业主权利的业主委员会。

因此,特向大会各位代表提出以下三点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委员会”部分的立法建议,恳请代表予以讨论通过:

建议一:建议将业主委员会的地位通过立法予以根本提高——“没有业委会,就不交物业费”。

近来,物业费的追讨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问题,物业公司凭借提前进入社区进行所谓的“事实服务”强行逼迫业主缴纳费用。而实际上,成立业委会并且通过业委会选择物业服务,那么是否请物业服务机构、请哪家物业服务机构由全体业主决定,是业主共同选择、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集体消费行为,历史上也是先有业委会,再出现的物业管理。

我们为何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有一个能够代表我们利益的政府,人民选举了政府,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政府做为人民的代表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管理,为我们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治安、交通等。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政府,我们当然就没有必要纳税了。

对于社区也一样,业委会就是我们选举出来的小“政府”,物业费就是让业委会通过选择物业服务机构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费用,如果没有业委会,业主就没有代表,当然也就不必支持物业费了。

在没有成立业委会前,业主以不缴费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物业服务机构减少对业委会的干扰,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使业主的公共权利能够得以行使,最终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实现社区的安全、清洁与安宁。

建议二:建议实现“一楼一会”。

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制度是“一区一会”模式,也即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建筑规模、自然形成、设施设备共用程度及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的。

现实问题是,目前社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动辄1000户以上,尤其是在北京地区,如天通苑小区大约是上万户,业主大会召集非常困难。而且业主的利益难以调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的成本高也是“一区一会”模式面临的危机。面对以上困境,解决“一区一会”模式弊端最佳最高效的办法是缩小物业管理区域的边界即减少业主人数,同时规范物业管理,增强业主参与性。因此建议立法实现一楼一会”制度。

一楼成立一会,缩小了物业管理边界,则大大降低了联络沟通成本,业主表决成本相应降低,便于该楼业主委员会汇集各业主就某些物业管理的意见,使意见得到快速落实,这种高效快捷是组织数千业主的工作无法比拟的。同时,一楼成立一会也有利于利益集中,便于民主决策,快速维权。在一幢楼组成的小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物业管理纠纷时,各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业主为维护利益的趋同性,共同解决纠纷,也会积极配合,业主的凝聚力也随之增强。

建议三:赋予业委会就社区中涉及的全部事项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例如法院认为房屋质量不属于业委会的诉讼范围,实践中,一间房屋的质量问题实际上意味着几乎整幢楼房的质量问题。业主单个进行起诉,与强大的开发商进行对抗,根本不被重视,因此我们需要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委会站出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只有如此,开发商才会正视我们的合法权益,才会坐下来与业主平等协商解决。

从发展前景上看,社区也是构成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社会的稳定基于每个社区的稳定,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行使业主权利等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可以逐渐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可以使人们的民主意识逐渐觉醒和得到加强。所以,社区民主一小步,中国民主一大步。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但重要而且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