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

20100312 海口万海大厦逾期交房,数百名业主被迫蜗居

 海口万海大厦逾期交房,数百名业主被迫蜗居 (2010-03-12 10:15:52)

标签: 杂谈



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10日讯(吉羽摄影报道):

  

   3月8日,网民“蜗居人”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发表题为《海南最黑开发商正盛房地产公司》的投诉,反映海口市美苑路“万海大厦”开发商迟迟不兑现交房义务,并挪用项目款进行楼盘二期建设,致使广大业主半年多来买房没得住,成为一群“蜗居人”。

  

   3月9日下午,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就业主反映的情况向“万海大厦”开发商海南正盛房地产公司(下称正盛房产)进行了核实。开发商代表承认延期交房,及一期未交房就准备二期建设的事实,但不承认二期建设资金挪用的一期业主的房款。

  

   发商逾期半年不交房,怀孕业主借住度日 开

  

  据网民“蜗居人”投诉称,去年,她和正盛房产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购买的“万海大厦”商住楼交房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由于未能准时完工交房,开发商向业主提供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在2010年1月31日延期交房,并口头表示不履行购房合同上的“如果卖方逾期交房,每月应支付买方违约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义务。

  

  然而,今年1月31日开发商仍未给业主交房。业主私下了解获悉,开发商迟迟未交房的原因是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并将业主房款挪用作二期开发。同时,开发商不再对业主提出的一期交房时间做出回应。

  

   “当时我买房是准备入住后结婚,正盛房产拖到现在也不交房,我因此迟迟没有结婚。”“蜗居人”在电话里跟记者说,不但如此,她现在在外租房,每月租金700至800元,加上这套房子每月1200至1300元的银行还贷,两笔费用相当于她每月2000多元工资的全部。

  

   “蜗居人”还透露,跟她一样情况,购买“万海大厦”拿不到房的业主还有数百户,大家建立了QQ群商讨维权。其中有已经怀孕的业主称,买房是为了入住生孩子,开发商迟迟不交房,业主只有借住在朋友家,眼看临盆期将近,当地风俗又忌讳在别人家生孩子,这户业主更是一筹莫展。

  

   一期未完工二期将开建,开发商不提何时交房

  

   3月9日下午,记者在“万海大厦”售楼处了解到,该大厦是美苑路39号“玫瑰湾”小区的一期工程,一期250余套房已全部售出,二期的两幢楼手续已获报批,目前正处在平地待建阶段。对于业主反映的情况,正盛公司负责人吴土龙委托“万海大厦”物业国运丰物业公司赵经理出面解释,随后,赵经理委托助手孙建实际出面。

  

  孙建说,业主反映的2009年8月31日未按时交房,以及《保证承诺书》未兑现2010年1月31日延期交房的情况全部属实。但项目迟迟未完工交房是因为地下室工程加厚、改建,耽误了工期,并不是工程款未给付施工方。具体最终交房时间还不能确定,“只能说,顺利的话2个月,不顺利就不一定了”。

  

  针对业主反映二期工程挪用一期房款建设,孙建表示否认,他说二期工程是由另个工程队建设,和一期没有关系。此外,业主反映开发商曾口头表示不履行购房合同上的“如果卖方逾期交房,每月应支付买方违约金是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义务,孙建表示,究竟履行不履行,一切要等交房后才有定论,现在谈为之过早。


20101225 秦兵观点: 深深的懊悔:难以排解

  深深的懊悔:难以排解 (2010-12-25 22:13:22)


二十多年前,我在毕业的时候,和很多同学反对过一个人,我们说他专制与腐败。


但是,从那以后的十年里,我周围的人们至少可以买得起房子。


他的继任者,比他低调,比他“亲民”,没有绯闻,但是腐败没有减少,而且工薪族竟然对买房子绝望了。


没有比较不知道谁好,没有感受不知道谁坏!


我真想说,你还是回来吧,虽然你年龄大一点,但是没有关系,因为你的欲望也比过去小多了。


或许,你已经只想获得一个好名声,我们愿意给你一次机会,看你能不能行了!


过去真是犯了一个大错误啊!


统计调查:30万中国律师生存期超过10年的团队有多少?

  统计调查:30万中国律师生存期超过10年的团队有多少? (2013-03-31 06:39:15)

标签: 律师 培训 实习律师 律师团队 房地产律师

分类: 律师

各位:

     

     1980年《律师条例》的颁行,标识着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经有33年了,这期间中国律师人数从几万人发展到目前近30万,成为对中国法治进程有重大影响的职业群体。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中国律师的组织商业化进程仍然还很缓慢。记得2005年的时候,我到一个客户的办公室。这个客户天天和律师打交道,认识几乎北京所有的知名律师。但是,他指着窗外说道:


     你看看,我1993年创业,那时候我和你们的某某某大律师都是白手起家;现在我已经开了十几家的公司了,而你们律师呢?律师整天就知道合伙、创业、内斗、分家,周而复始;我现在已经有好几座大楼了,你们那位大律师还是一个人带着俩助理四处扫街呢!


    我件事情给我印象很深刻,大家的机会是一样的、聪明也差不多、律师也很勤奋,仅仅因为从事的行业不同,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呢?

 

    我对律师组织的研究就此开始,尝试着用公司化的制度设计,最终能通过公司管理律师事务所,完全利益于这位客户的一言痛击。


    现在看到网上说“某某某律师团队”,我就想,什么是律师团队呢?


    至少要有一点:经历过时间的考验!


    再好的组织,如果没有时间的考验,一切都是空的!


    时间是对商业组织结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最重要的考核标准。


    多少实习律师刚进入这个行业时,都发誓要建立中国最大的律师组织,可是能够实现理想的万不及一,这其中的原因是很多的。


    现在我想做个市场调查,请各位找找,看看生存期比较长的律师团队有哪些,以此做为未来律师组织研究的依据。


   我认为律师团队,不能光依靠广告,大概有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专业方向,要有稳定的专业方向,例如房地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劳动法、婚姻家庭等等;


   第二、明确产品线,律师团队在业务方向确定的情况下,产品明确,有无可辩驳的核心产品;


   第三、品牌积累,有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公众或者客户能够知道其产品方向与客户群体,所谓品牌认同;


   第四、核心团队,律师团队有数名核心团队成员,在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稳定的核心组织是团队成长发展的重要经验继承群体;


   第五、工作系统,企业内部要有稳定的工作软件,例如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等等,这是企业能否有效协同的基础工作;


   第六、管理专业化,能够实现管理团队与业务团队分离,管理团队、营销团队、产品设计与客户服务团队应当有别于业务团队;


   第七、培训体系,律师内部要有培训体系,目的在于为满足市场需求不断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法与培训结果,以适应不断流动的人力资源变化情况;


   第八、分工分配,团队能够建立相应的内部分工分配体系,有与此相对应的奖罚制度与淘汰制度;


   第九、历过挫折,有类似于破产的危险体验,只有经过困难考验仍然能够生存下来的组织才是有抗风险的组织能力;


   第十、生存寿命,整个组织体系从初创到现在至少5年以上,10年当然更好了!


    请各位发表一下评论,看看中国有多少这样的律师团队?


实习律师应当为指导律师工作多少年?

  实习律师应当为指导律师工作多少年? (2013-01-09 06:17:31)

标签: 实习 律师 实习律师 培训 创业

分类: 律师

    跟师傅学习技艺,在中国是有传统的,但是能够以法律形式确实下来的,目前只有律师了。


     进了公安局,当天就可以出现场抓人;


     进了检察院,当年大概就可以上法庭;

 

     如果进了法院,一年多就可以自己审案员;


     但是如果当了律师,在北京,没有18个月基本上拿不到律师证!


     这在漫长的时间,实习律师自己不能办案件,如果有那么一两个胆子大的,想自己做案子的,得小心当事人以诱骗罪控告!


    

     所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实习期间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安心做律师助理;但这时问题又出现了:

 

     跟谁做助理?怎么做助理?做多长时间的助理?


     律师有综合律师,也有专业律师;有技术型律师,也在关系型律师;当然还有合同法的、婚姻法的、行政法、土地法,方向的选择是实习律师要考虑的事情,这要根据大家的爱好。


     保持差异性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观,选择跟随什么样的律师,是实习律师们的爱好,鼓励试一试!


     不过,我认为最差的选择就是不实习,有的人很精明:


     第一、不到律师所实习,不愿意做指导律师的苦力;


     第二、在企业甚至政府机构工作,继续拿一份高工资;


     第三、等实习期到后找个案件挂个名,最好通过考核,拿到律师证,然后再出来挣钱!


    以我近18年来的观察,凡是这样的精明者,最后没有见过几个成为好律师的!

  

    以我认识的北京近千律师律师来看,那些最优秀的百十号律师,几乎没有一个是这么出来的!


    原因很简单:


    第一、律师业务70%不是法律问题,是技能问题;


    第二、技能没有课程,学校里发现不了,大学无法传授,只能人盯人的跟随,只能进行个别培训;


    第三、律师的第一理想应当是做事情,挣钱是伴随物;如果反过来,把挣钱当成第一选择,律师一定会以出卖当事人利益做为最优选择;


    第四、技能需要有人去反复测试,技能失败的大部分都被淘汰了;能够在律师界生存10年以上的,基本上都是有一部分核心技能被社会认可的;这些技能不仅是有价值的,而且也是有价格的;


    第五、实习律师如果想从执业律师处获得这些技能,只能以劳务的形式进行交换;即使实习律师愿意支付金钱代价,或者能够付得起这笔代价,指导律师因为缺少总结,也无法进行技能销售,结果导致无法交易。


   所以,最成功的实习律师我想应当是这样的:


   一、找到一名专业律师;

    

   二、拿着很低的报酬(实习应当是补贴),做着最累或者无聊的工作;


   三、总结着自己学习到的技能,为未来做好执业的准备,了解程序、学习技术、认识客户。



   最后一个问题是,学习多长时间?


   大部分人拿到律师执业证第一天就想单干了,再也不想受指导律师的压迫与剥削,这是很正常的,大家都要生存嘛,凭什么你一个案件收15万元,一个月只给我1500呢?


    我得立马出来办案件,你收15万的,我只收1万5, 看客户选择谁。


    大部分实习律师单干后,第一件事情基本上就是与指导律师进行竞争;


    大部分指导律师也是这么过来的,很知道实习律师的想法,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指导律师的天然做法就是尽可能传授少的技能,尽可能的不让实习律师接触客户和价格。


    所以,在实习期间,有的实习律师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有时遇到的只是一名新指导律师,就是实习律师想学,指导律师也没有什么可教的,所以实习期间遇到的是一种合作僵局:相互提防,有限利用。


    要让实习律师与指导律师的合作变得愉快,让指导律师放心传授技能,让实习律师安心学习业务;我想应当有以下几个办法:


    第一、实习律师自己要有一定的积蓄,不能指望实习期间的收入来养家糊口;也就是说,如果想挣钱发财,不要去做实习律师,或者不要去做律师;律师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职业,基本的社会职能在于体现法治意义上的平等,保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律师一心想挣银子,出卖当事人的利益是最佳途径;这样下去就比较危险!


    第二、指导律师适当有一些补贴,做为基本的生活补助,至少让实习律师的午餐与晚餐能够有所保障;当然如果实习律师单纯想学习技能,也可以与指导律师沟通好,一年付个七八十几万的培训费,让指导律师专业指导案件管理,大家也可以做到心安理得;


    第三、 实习律师可以选择为指导律师工作的时间,一年、二年、三年,指导律师根据时间的长短来决定传授的技能与技术,例如第一年传授基本业务、第二年讲客户管理、第三年讲团队管理;以我自己的经验,不踏踏实实工作三年,学不到太多的东西;大学还四年毕业呢,看看现在的大学生,能掌握多少生存技能呢?更不要说有的实习律师想一年以后就打算单飞呢;


    第四、指导律师的技术传授要有层次,实习律师的学习也有梯度,双方可以进行有效的渐近性知识与劳务交换:你跟随的时间越长,我传授的越多;你传授的越多,我跟随的时间越长;现在有的律师所与实习律师签订合同,要求必须工作N年,我看基本上都是空的;律师所也没有什么什么培养体系,实习律师也知道到期如果想走人不放,直接找律师协会即可;大家都在会太极,最后实现不了双赢!


    第五、希望律师要有自己的特别立法,如果把实习中的培训与指导关系视为劳动关系,不仅大部分指导律师都不愿意接受,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也不愿意接受;现在有的地方规定实习律师要与律师所签订劳动关系,要为实习律师缴三险一金,收入不得低于平均收入;我想这样可能把实习关系简单化了,实习律师有点类似于大学四年级,如果要求实习单位给实习生提供收入保障,估计大部分单位不愿意接受实习生;


    苏、柏、亚的关系在前期应当就是实习关系吧,技能一代代传承下去了;中国的一些大师,特别是艺术、武功,也都是有师承才有水平的;律师业,特别是那些专业律师业务,没有传承、没有指导与培训,后面的人很难上来,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律师技能的技术含量,让实习律师与指导律师之间的合作变得持久互利! 


战术手册之法律篇:被拆迁人必学十部经典法律

 战术手册之法律篇:被拆迁人必学十部经典法律 (2013-05-07 11:42:18)

标签: 拆迁 维权 集团诉讼 集团行动

分类: 拆迁

    年近五旬,屈指算来,帮助被拆迁户维权差不多有近十六年的历史了;


    现场战斗,白纸红血,已经历无数;


    被陷害的次数和得到的赔偿同比增长;


    看到很多被拆迁户都有自学法律的热情, 既感欣慰,也感到无奈;


    趁着还有写作的激情,把认为比较常用的10部法律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参考,略尽绵薄之力:


  


     第10名 城乡规划法


     凡是拆迁必然遇到规划问题,拆迁需要规划,实施强拆也常常和规划有关。


     甚至各地流行的拆违带动强拆,也和规划有关。你有规划许可证么?没有,对不起,就会说你是违章建筑,请你15天内自行拆除吧!

 

     但没有规划许可的东西多着呢?象天安门,肯定没有规划许可证,是不是也要拆呢?


     重要程度:5       实用价值:5       综合评价:5



     

     第9名 婚姻法


     很多拆迁政策都和户口有关,以至于被拆迁户常常利用婚姻关系操作户口,借以提高补偿。


     也有不少夫妻在拆迁过程中闹离婚,遇到了具体的法律纠纷。


     婚姻法虽然和拆迁表面上看关系不大,但是却常常在拆迁时被运用。


     重要程度:5        实用价值:5.5    综合评价:5



     第8名 继承法


     同婚姻法一样,继承法往往也和拆迁有关,尤其是被拆迁的房屋主人去世,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


     不了解继承法,就不知道如何化解内部矛盾,更有可能被拆迁方趁虚而入,受骗上当者不在少数。


     俗话说,先在堡垒里战斗,才能成为战斗的堡垒!


     重要程度:5.5     实用价值:6      综合评价:5.5




     第7名 合同法


     100%的拆迁背后都有行政力量参与,然而100%的拆迁协议本身确实一份普普通通的合同。


     实际上所有被拆迁户都要学习合同法,否则你把补偿谈的再高,到了具体签协议的时候上当受骗,就像中国足球欠缺“临门一脚”。


     重要程度:6      实用价值:6       综合评价:6




      第6名 物权法


      响当当的第一钉子户吴平,当年就是凭着一本物权法维权到底。


      物权法的精神价值不言而喻。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被拆迁户就少了不少精神支持。


      虽然实际上的可诉讼价值不大,但是在所有法律中,物权法的法律层级是很高的。


      实际上排名在物权法之上的法律有些还不如物权法的级别高。根据法学原理,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时候,以上位法为准!物权法的力量不可小觑。


      重要程度:7     实用价值:5.5    综合评价:6



      

      第5名 拆迁条例


      不管新法出台,拆迁条例的“派系”依然着集体土地的半壁江山,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评估、拆迁行政裁决、强拆依然是经典流程。


     读懂了拆迁条例,就读懂了拆迁的内涵和实质。拆迁条例本身也可以灵活运用,100个被拆迁户里面有99个想不到,拆迁条例也是可以用的。


      比如没有产权证的承租人主动提起行政裁决?



      重要程度:7.5       实用价值:7      综合评价:7




      第4名 征补条例


      替代了拆迁条例的新法,它的兄弟法规据说在2011年年底出台,时至今日还悬在“天上”。

  

      自2011年1月生效至今,虽然贵为拆迁第一大法,却少有实际运用,相反常常被各种“腾退”“危房改造”绕开,十分尴尬。


      尽管如此,征补条例的正统地位目前难以撼动,推而广之也是“大势所趋”。


      重要程度:8         实用价值:7    综合评价:7.5



      第3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几乎不需要费用。想查哪儿查哪儿。想查什么查什么。


      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最近几年秦兵律师团律师们的一大利器。绿化隔离带腾退,可以用来查是不是绿化带。


      村民自治腾退,可以查这里有没有政府的文件支持。


      进可攻,退可守,一旦结果不如人意,就是可以成为行政不作为的切入点,十分方便。


      重要程度:8        实用价值:8       综合评价:8




      第2名 行政复议法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不知道其实还可以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列为行政法律领域的两大诉讼法,在全国各地,无人知,无人晓。


      大家只知道诉讼,不知道复议,不了解这个即可拖延时间,又可以行政诉讼切入点,既可以用来改变审级,又可以触碰管辖权的实用工具。

 

       重要程度:9         实用价值:9     综合评价:9




       第1名 行政诉讼法


       和民事、刑事并列为三大诉讼法,行政庭难免在法院系统的地位十分尴尬。


       很多地区常年保持一年行政庭0立案,0结案,法官如果等不来秦兵团队的律师,就常常没活干的情况。由此也导致行政诉讼中法官对律师的到来十分欢迎。


       可以说好的工具掌握在正确的人手中,就能发挥无与伦比的力量,民事官司、谈判、钉子户、燃烧瓶在强势的拆迁方面签苍白无力,唯有行政诉讼法曲线救国,帮助了无数的被拆迁户。


       重要程度:10        实用价值:10      综合评价:10



      二战期间,使用同样的武器,狙击手平均每3发子弹消灭一个敌人,而普通战士每3000发才能消灭一个敌人,原因就在于狙击手与普通战士使用武器的方法不一样。


      每一次拆迁都是一次战斗,在中国,我们没有枪,我们有的是法律、人和坚定的意志。


      如果把法律当成武器,不同的人使用的方法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


      希望每一个正在被拆迁的当事人,都能够在学习法律的基础上掌握正确的方法,特别是不同的法律综合运用的方法与技术,以此来捍卫每一个公民的个人尊严。


      你所在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捍卫你的权利就是捍卫中国的权利,保护你的自由就是保护中国的自由!



      


注:

  1、文中所述法律未必只是一部法律,可能是诸多法律法规之汇编;

  2、感谢徐斌律师对此文的重大贡献!


20091107 秦兵观点: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一) (2009-11-07 11:12:37)

标签: 房产


对这个问题,基本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屋是在婚前以个人的财产支付房款后购得,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我个人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但应区分情况而论(我将分情况陆续一一进行评述):

   一、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属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有人认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既然是婚后取得的,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房屋应当归属夫妻共有。

    这样的观点过于机械,将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标准来进行划分虽然简单明了,看起来也似乎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会出现不公平现象。例如:杨先生在婚前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未取得房产证,杨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离婚后,又与张女士结婚,在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按照这种观点,该房就属于杨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了,与李女士无关了。再如,杨先生与张女士又因感情不合离婚了,杨先生对婚姻感到绝望,决定不再结婚单身度过余生,就在杨先生单身期间房产证取得了,按照这种观点,该房又属于杨先生个人的财产了。

    付完房款与取得房产证在我国通常会出现一个时间差(短则数日,长则数月,甚至数年),她人通过婚姻登记就可以轻易的将他人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了共有财产,注销了婚姻登记就又不是共有人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想让该房成为个人婚前财产,可以在婚后做一个书面约定嘛,持这样观点的人显然对我们这个民族的人情事故不了解。

    其次,违反“谁投资,谁受益”的经济法则。一方婚前用个人的财产购买了财产,就因为迟延拿到物权凭证,另一方利用婚姻登记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成为共有人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了价值200万的钻石,这颗钻石的没有疑问的当然归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用同样的200万的购买了房屋,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就成了夫妻共有财产了,这是什么逻辑?!


秦兵说法: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

  秦兵: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 (2011-08-15 13:47:43)

标签: 杂谈 婚姻法 司法解释 加名税 夫妻加名


分类: 律师

      世界婚姻法的立法趋势是保护儿童、保护妇女、保护婚姻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此潮流背道而驰,没有体现保护妇女的基本立法精神,无视中国社会的厍及现实情况,根本不考虑女性在家庭中的重要贡献,利用家务报酬核算无法定量化的现实,把婚姻关系解构为赤裸裸债权债务关系,漠视女性的基本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妇女权益,本人制作了一张财产分配表格,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利。《秦兵家庭婚姻财产分配表20110824版》   http://www.g204.com/?action-viewnews-itemid-366

    在凤凰网有个视频, http://v.ifeng.com/news/opinion/201108/474ecb5a-ce44-4a97-807a-55728f8c8d06.shtml



20091110 秦兵说房: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二) (2009-11-10 15:17:17)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该贷款的房屋。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结婚及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偿贷部分应当依法分割。即取得权属的一方应向对方补偿对方所付房款。

    关于增值部分,当事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属于夫妻共有,理由如下:

    (一)遵循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

    (二)符合法理,因为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出资)的,并且又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归属于夫妻共有。


三、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归属。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产权证名下的个人财产。

    首先,基于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物权法颁布并实施后,确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物权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和公信)。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物权的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法律就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所有权存在并从事了所有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事实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的目的在于使人“信”。

物权法既然确定了公信原则,那么我们就应当遵守,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

    其次,增强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该房屋就是谁的房屋。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又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交易相对人来说风险是颇高的。例如,房屋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可实际上房屋是李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有的财产,因二人之间感情不和,李先生通过个人声明说自己是单身,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便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了首款,在这时,杨女士知道了这个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经过几个月的诉讼,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认定合同无效,同时这时的房价上涨,张先生若要买同样的房子,要多付出十多万元,这显然是对张先生不公平的。有人可能要说,张先生可以追究李先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可是张先生应该付出这样的代价吗?

    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就应当遵守,如果房屋属于共有财产,那就应该在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以确认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否则如何体现公示公信原则,如何保护交易安全,如何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

    特别说明:当前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